家庭照護床位試點工作方案
一、試點目的
家庭照護床位是指依托有資質的為老服務機構,將專業照護服務延伸至老年人家中,為居家、需要照護服務的老年人上門提供“類機構”照護服務的養老床位,讓有養老服務需求但因各種原因未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在家也能享受專業的照料服務,提升老年人獲得感和幸福感。
二、服務對象
家庭照護床位的服務對象為有養老服務需求但因各種原因未入住養老機構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六十周歲及以上),其中低保、低收入、高齡、計劃生育特殊扶助家庭老年人根據本人及其家屬意愿,優先考慮。服務對象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本市戶籍且實際居住在本市范圍內;
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失能等級評估,評估結果為中度、重度失能;
具備家庭養老照護基礎,家中有較為穩定的家庭照料者;
老年人及其家屬自愿參加試點服務,并與相關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三、服務機構
開展家庭照護床位的為老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成立的企事業單位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符合開展家庭養老床位要求;
(二)已正常運營兩年以上,近兩年內未納入社會失信名單、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體信訪事件;
(三)具有提供上門服務的專業團隊,且相關人員均符合行業要求并具備相關資質;
(四)具備對老年人上門服務功能,并配有家庭照護床位管理和服務功能的信息化系統。
(五)提供醫療護理服務的機構應內設醫療機構或與其他醫療機構簽約,并嚴格按照《關于印發江蘇省加強老年人居家醫療服務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衛醫政〔2021〕31號)要求,依法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
符合上述條件的為老服務機構向所在市(縣)區民政部門提出開展家庭照護床位服務申請,長護險定點單位優先;經市(縣)區民政部門(如提供醫療護理服務須會同級衛健部門)審核確定,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四、服務內容
家庭照護床位主要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保健、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家庭照護增能、平臺信息化等服務內容(詳見附件1)。
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定制個性化服務項目清單。每月累計服務時長原則上中度失能老年人不少于18小時,重度失能老年人不少于30小時。
五、服務收費
家庭照護床位的服務收費在參照當前養老服務市場同類服務價格的基礎上,由服務機構自主合理定價,并報所在市(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六、服務設施
市(縣)區民政部門可組織相關機構根據老年人照護需求和居住空間條件,經與老年人及其家屬協商后,對老年人居家環境進行必要的適老化改造,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設備和智慧居家養老產品,為開展生活照料、體征監測、康復訓練、呼叫響應等服務提供硬件與技術支持。
鼓勵對可移動設施設備采用租賃回收方式循環使用,降低用戶成本,提高資源利用率。
家庭成員有失能失智或重度殘疾老年人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困難的老年人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老年人家庭等家庭照護床位適老化改造補貼標準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適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錫民聯發〔2020〕21號)執行。
已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居家老年人中的高齡、空巢獨居、失能、半失能、重度殘疾老年人家庭等家庭照護床位適老化改造補貼標準由各區結合轄區實際自行確定。
七、辦理流程
(一)申請: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根據民政、衛健部門公布的試點服務機構名單選擇適合的服務機構,并向服務機構提出設立家庭照護床位的申請;
(二)評估:相關機構根據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評估老年人失能等級。服務機構上門訪問,按照有效評估結果,結合老年人身體情況、家庭照護狀況及居室適老化情況,經與老年人及其家屬協商確認后,為老年人制定家庭照護床位服務計劃
(三)簽約:經與老年人及其家屬協商確認家庭照護床位服務計劃后,服務機構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收費等內容;
(四)登記:服務機構按照養老服務機構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為簽約老年人辦理家庭照護床位登記手續,建立服務檔案,并報市(縣)區民政部門備案;
(五)服務:服務機構應根據服務計劃及服務協議,制定每月具體服務計劃,并按時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六)跟蹤:服務機構應當定期監測老年人身體機能,及時更新健康檔案,根據老年人身體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服務計劃。
(七)終止:家庭照護床位出現以下情況即為終止:
1.簽約服務對象因住院、變更居住地等原因,服務無法繼續開展,根據協議約定或經協商一致解除服務協議;
2.簽約服務對象去世;
3.簽約服務機構被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關停,無法繼續提供照護服務;
4.其他妨礙服務持續開展的情形。
八、服務質量監管與控制
(一)服務機構應當為服務對象制定風險預案,服務前做好各項服務安全預案與事項告知,服務中嚴格按照機構養老服務標準和醫療規范開展服務,服務時應當有家庭照料者在場。服務完成后及時聽取老年人及家屬的反饋意見。
(二)服務機構應建立定期評價改進機制,對上門服務團隊和服務質量持續進行評估,對服務的老年人及其家屬定期開展滿意度調查。
(三)服務機構應建立投訴反饋機制,暢通服務對象的投訴渠道。
(四)服務機構應當將家庭照護床位納入智慧養老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并做好數據的實時更新維護。
(五)各市(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家庭照護床位服務質量的監管,對服務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跟蹤、檢查、抽查、評估。針對服務不到位或違法違規行為,對服務機構采取失信懲戒、限制領取補貼等措施。
九、扶持政策
家庭照護床位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服務機構為長期護理保險定點機構,其家庭照護床位服務對象享受我市長期護理保險待遇的,發生的符合長護險規定的社區居家照護的服務費用,按照長護險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二)對開展家庭照護床位的為老服務機構,在承接政府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參與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三)服務機構運營補貼
服務機構為本市戶籍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照護床位服務的,分別按每人每月160元、240元的標準給予運營補貼。企業法人登記為老服務機構與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為老服務機構享受運營補貼政策,執行同樣標準;事業法人登記為老服務機構不享受運營補貼政策。
按照“先服務,后補貼”的原則,服務機構提供家庭照護床位服務滿 3 個月后,在每季首月1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市(縣)區民政部門遞交申請,提供服務協議、老人名冊、戶籍及身份證明等材料,由市(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后按季撥付。市級參照社會辦養老機構運營補貼的分擔比例對梁溪區給予獎補。
各市(縣)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研究出臺對家庭照護床位的扶持政策,加大對家庭照護床位的扶持力度。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區要高度重視,切實把家庭照護床位試點工作作為重要民生實事項目,作為破解當前養老服務領域痛點難點的重要抓手,制定工作方案,穩妥有序推進。
(二)加強工作指導。各市(縣)區民政、衛健、醫保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對接,加大對家庭照護床位的業務指導,不斷提高機構規范服務水平,提升服務質量。
(三)加強監督考核。各市(縣)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強化補貼資金績效管理,定期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回補貼資金,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2021年家庭照護床位建設任務優先從長期護理保險上門護理服務對象中選擇。下年根據上年試點情況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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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家庭養老照護床位驗收方案「家庭照護床位試點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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