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出臺與實施,曾經在養老服務中存在的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等問題,都有望得到破解。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在出臺7年后迎來大修。
記者從民政部近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今年8月21日,民政部部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9月1號簽發部長令公布,今年11月1號正式實施新《辦法》。
隨著新《辦法》的出臺與實施,曾經在養老服務中存在的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暴露出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等問題,都有望得到破解。
強化政府兜底保障責任
2013年6月,為配合實施當時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范養老機構的服務,民政部發布《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舊《辦法》)。
如今面世的新《辦法》,和之前的相比,變化頗多,用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的話來講,“修改的幅度很大”。的確,僅從新《辦法》的規定數量來看,就比舊《辦法》新增了17條內容,且修改了多達29條內容,堪稱是對舊《辦法》的“全面修訂”。
在新《辦法》的總則中,就出現了多處新增內容:明確把養老機構分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新《辦法》增加了有關養老機構活動基本要求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應該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強制性的國家標準開展服務,“以進一步壓實責任,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的問題”,肖登峰說。
強化了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責任,增加要求其保障特困人員、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等老年人服務需求的有關內容。
政府投資興辦養老機構經營方式改革的有關內容,也出現在新《辦法》中。這一新增規定明確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行了修訂,取消了以前關于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許可的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養老機構登記后即可開展服務活動,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為此,這次修訂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用“備案辦理”專章五個條文細化了備案制度的相關內容。具體規定了備案機關、備案時間、備案提交材料、備案辦理流程、變更備案、備案有關信息公開及共享的內容。
強化民政監督檢查職責
新《辦法》的另一亮點是關于服務規范的。據肖登峰介紹,主要是明確了養老機構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活動的要求。
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對老年人身心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細化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明確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增加了鼓勵養老機構開展延伸服務的內容,明確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
此外,在運營管理上,新《辦法》主要對養老機構的內部工作機制進行規范。包括重視養老護理人員隊伍建設,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體現養老護理人員職業技能等級等因素的薪酬制度的內容;強調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工作,增加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的內容;依照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強化養老機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除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外,還應當配備必要設施、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后,養老機構必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
新《辦法》的較大幅度修改還體現在監督檢查上,畢竟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
肖登峰介紹說,新《辦法》貫徹綜合監管要求,明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強化民政部門監督檢查職責,明確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且要求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于一次的現場檢查。
針對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問題,新《辦法》明確民政部門防范、監測和預警職責。新《辦法》還規定了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
此外,新《辦法》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將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未依法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等行為增加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情形。
養老機構應24小時值班
對于公眾所關心的養老機構安全保障問題,新《辦法》也給出了更好的解決方案。
安全大于天。“安全工作是養老機構服務的底線。”
安全首先是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要嚴守安全底線。李邦華說,養老機構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達到這些要求,意味著養老機構必須在相關設施設備和環境方面合格。”
2017年以來,民政部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了連續4年的專項行動。經過近4年的安全整治,共整治了40多萬個養老服務安全隱患,其中涉及消防、設施設備方面的安全隱患占大多數。“當然我們講消防、食品安全、建筑設施設備的要求,在各個領域有專門的規定,新《辦法》這次把這些相關領域的要求納入其中,作了進一步的重申和明確。”
其次是服務運營安全,新《辦法》對養老機構入院評估、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標準、人員資質、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完善了要求,加強了養老機構服務行為的規范化管理。由于老年人身體特點,在入住養老機構期間,容易在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新《辦法》明確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通過實行24小時值班,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再次是監管上突出了對安全事項的監管,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將要求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在新《辦法》的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相關安全事項的處罰內容。
去年底發布的《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于2022年1月1日實施,屆時新《辦法》也將與這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銜接,未按照這個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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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養老機構監控系統「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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