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老人們在公園內鍛煉身體。(資料圖) 黎曉剛 攝
中新網西寧9月2日電 (李雋 山永鵬)2日,記者從青海省民政廳獲悉,該省制定實施《青海省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深化養老服務市場放管服改革,推動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盤活公辦養老機構養老床位存量,解決養老機構一床難求與空置率高等問題。
據悉,青海省出臺相關辦法不斷提高養老設施使用效率和社會效益,實現養老服務資源優化配置,規范對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不斷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為促進全省養老產業健康有序發展,《辦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委托具備專業養老服務能力的企業、社會服務機構、醫療機構等運營管理的模式。
青海省明確政府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福利院、老年養護樓、老年護理院、特困人員供養機構(敬老院)、鄉鎮養老服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社區老年日間照料中心、農村互助幸福院等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在堅持公益屬性和養老屬性、保證國有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可實施公建民營。
《辦法》明確由養老機構或養老服務設施所屬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公建民營,實施前須依法依規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資產清查和評估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制定公建民營實施方案,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實施公建民營,簽訂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最長不超過20年。
據介紹,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資質齊全、需按合同約定履行養老服務社會責任,按比例接收兜底保障對象,優先滿足孤寡、失能、高齡社會老年人。運營方必須確保供養對象的生活條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扣減供養費或挪作他用,不得以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等,需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運營方可按規定申請運營補貼、星級評定獎勵補貼、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補貼、水電氣暖價格優惠及相應稅費減免等。
公建民營合同需按期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民政部門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管理、服務質量等內容開展監督考核,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等,多方式開展監管。(完)
本文標題:青海養老機構和服務設施公建民營提升養老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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