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養老金融的業務規則作出原則性規定,提出建立多元發展格局,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倡導銀行保險機構穩步推進商業養老金融發展。
《通知》一共十三條,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商業養老金融的發展理念,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發展相關業務,豐富產品供給。二是突出養老屬性,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的基本標準和原則。三是強調銀行保險機構要充分披露信息,開展消費者教育,培育養老金融理念。四是對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組織實施、管理機制、費用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并明確了不規范業務的清理安排。
《通知》明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供給來看,《通知》強調,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風險保障等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多類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發展格局。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商業養老資金投資管理,采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業養老資金投資風險。鼓勵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為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同時,《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持續開展客戶教育,提高社會公眾對商業養老金融產品的認知度和接受度,逐步培育成熟的養老金融理念和長期投資理念,引導客戶合理規劃、持續投入、長期持有、長期領取,切實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此外,《通知》明確了養老屬性,并從多個維度強化了對客戶合法權益的保護。
《通知》指出,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并對資金領取設置相應的約束性要求。
具體來看,《通知》提到,對于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對于在客戶保護方面,《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戶年齡、退休計劃、財務狀況、風險偏好等信息,合理評估客戶養老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銷售適當的養老金融產品。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銀保監介紹,《通知》的發布,有利于明確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的范疇和屬性,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發揮自身優勢,堅持發展定位,明確發展方向,更好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保障需求。
本文標題:銀保監會明確養老屬性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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