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銀保監會近日向各銀行、人身保險公司、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下發《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和促進商業養老金融業務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共提出十三項規范性要求。
《通知》明確表示,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發展商業養老儲蓄、商業養老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金等養老金融業務,向客戶提供養老財務規劃、資金管理、風險保障等服務,逐步形成多元主體參與、多類產品供給、滿足多樣化需求的發展格局。
產品應體現養老屬性 不合規的要更名或清理
2021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1)》(下稱《報告》)。《報告》在規范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專題中提出,滿足不同群體需求,有序擴大第三支柱投資的產品范圍,將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金融產品都納入第三支柱投資范圍。業內人士表示,《通知》便是對《報告》的具體落地。
《報告》表示,穩步推進商業養老金融改革發展,一方面,抓現有業務規范,正本清源,統一養老金融產品標準,清理名不副實的產品;另一方面,開展業務創新試點,發展真正具備養老功能的專業養老產品。
《通知》對此進行了進一步明確。《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開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體現養老屬性,產品期限符合客戶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并對資金領取設置相應的約束性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在產品合同中與客戶對特殊情形下的流動性安排作出明確約定,但不得以期限結構化設計等方式變相縮短業務存續期限。
對于符合《通知》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
《通知》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合規、穩妥有序、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對名稱中帶有養老但不符合通知規定的金融產品進行更名或清理,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監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通知》還明確,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可納入個人養老金投資范圍,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銷售到領取 全流程規范產品運營
《通知》對養老金融產品的運營全程進行了全面規范和約束。
首先,銷售是養老金融產品接觸客戶的第一個環節。《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落實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充分了解客戶年齡、退休計劃、財務狀況、風險偏好等信息,合理評估客戶養老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向其推介銷售適當的養老金融產品。
其次,《通知》還對養老金融產品的運行過程提出了規范性要求。明確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立足實際,制定合理的商業養老金融發展規劃,有序開展普惠性產品創新和業務經營,將長期經營效果納入銷售、投資、管理人員考核評價體系,推動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通知》還強調,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之間開展業務合作,優化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設計、渠道推廣、市場營銷、投資管理、風險管控等。商業養老金融業務合作費用水平原則上不高于本機構其他同類型業務。
對于養老資金的管理,《通知》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商業養老資金投資管理,采用成熟穩健的資產配置策略,有效管控商業養老資金投資風險。鼓勵積極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領域,為資本市場和科技創新提供支持。
此外,關于客戶對養老金的領取方式,《通知》明確,支持和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向客戶提供長期直至終身的養老金領取服務,探索將商業養老金融產品與養老、健康、長期照護等服務相銜接,豐富養老金領取形式。
《通知》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經營商業養老金融業務,應當按照監管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及時、準確、全面披露期限、費用、風險、權益等關鍵信息。商業養老金融產品宣傳材料和銷售文件應當簡明易懂,不得包含與事實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業養老理財產品不得宣傳預期收益率。
本文標題:銀保監會規范商業養老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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