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志疆
深圳市首個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深圳市養老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日前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民政局聯合發布。該范本對養老機構服務全過程做出明確約定,其中首次明確試住期,首次試住期內不適應居住環境或管理方式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劇,深圳作為全國最年輕的超大型城市,也能感受到明顯的沖擊。未雨綢繆構建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因此顯得格外重要。3月1日,是《深圳經濟特區養老服務條例》實施一周年的日子,明確養老服務過程中權利與義務的《示范文本》將于當日正式施行,為老有頤養體系提供了更加堅實而細致的支撐。
試住期的提出,堪稱示范文本一大亮點。對于老年人來說,選擇一家養老機構,不僅是選擇一個居住場所,更是選擇一種生活方式。在考察養老機構的時候,老年人往往更多關注的是外部環境和內部硬件設施,而很難準確評估個人的實際居住體驗。為老年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試住期,既可以避免沖動消費,也可以讓老年人在實際居住中依據個人體驗做出正確選擇。
對于養老機構來說,試住期不僅是讓老年人了解適應未來生活的窗口期,同時也是提升個性化養老服務內容和質量的準備期。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各不相同,興趣愛好和服務需求也千差萬別,提升他們的居住體驗滿意度,首先就要廣泛深入地了解他們的需求。試住期內,養老機構有必要對老年人的身體健康情況進行全面評估,以此來確定護理等級和康養方案;還有必要了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以此來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內容。以優質服務營造舒心的試住期,這種以人為本的理念,就是養老機構最好的形象廣告。
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切入點,試住期為養老機構和老年人彼此適應提供了一個磨合期。建立在彼此熟悉和適應的基礎上,高水平養老服務體系將更加完善,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也將更有保障。
(作者系媒體人)
本文標題:深思|養老機構試住期也是服務提升準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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