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
經省十三屆人大第三十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我省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122.1萬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0.90%,高出全國2.2個百分點,總量位于全國第一位,已進入深度老齡化階段。隨著老年群眾對精神文化和學習需求日益增長,老年教育發展滯后的問題愈加突顯。老年教育領域存在亟需解決的矛盾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保障老年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的法規制度體系尚未建立,導致管理體制不順暢、保障措施不到位、監督管理不嚴密等問題;二是優質老年教育資源供給不足,大中城市老年大學“報名難”和“一座難求”現象仍然普遍存在;三是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相比縣級以上城區,鄉鎮、街道等基層老年教育設施和老年教育水平相對滯后,優質老年教育資源和師資隊伍短缺,難以滿足老年人就近學習需求;四是基層老年教育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多渠道籌措老年教育經費的機制還不夠健全。這些問題,迫切需要依法加以規范解決。因此,依法推動解決老年教育資源供給不足、城鄉和區域發展不平衡、保障機制不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度不高等突出問題,對做好老年教育工作,實現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主要明確了以下推動措施:一是構建了責任體系。提出發展老年教育應當遵循正確的辦學原則和方向,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面向基層、規范發展的原則,明確了有關部門職責范圍,明確了政府和新聞媒體的相關義務,從制度設計上營造有利于老年教育發展的外部環境。二是規范了系統布局。立足破解“報名難、入學難”問題,依法推動老年教育事業發展,從加強設施建設、拓展發展路徑、加強支持服務方面,實現老年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推動構建以老年大學為骨干、以普通高校和開放大學為補充、以基層場所為基礎的保障模式。三是制定了管理要求。依法加強對老年教育機構教學行為的規范管理,從招生行為、課程安排、師資隊伍、管理措施等方面,為老年人營造安全、舒適、優美的學習環境。四是明確了保障措施。針對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嚴重不足,教育市場秩序管理良莠不齊等問題,明確了優惠政策和主管部門監管責任,為老年教育良性發展保駕護航。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體系建設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繼續受教育的權利,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老年教育以及相關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為對象,為滿足老年人終身學習需求所開展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舉辦的,從事老年教育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老年教育是社會公益事業,是終身教育和老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老年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面向基層、規范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發展老年教育應當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目標,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老年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城鄉老年教育布局,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健全老年教育服務體系和管理體系,完善各項保障措施并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老年教育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年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齡工作的部門、老干部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老年教育工作。
第七條老年教育機構實行歸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齡工作的部門、老干部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發展老年教育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支持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為老年教育提供服務。
家庭成員應當支持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活動。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老年教育,為老年教育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對發展老年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老年教育體系,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優先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鼓勵城市和鄉村老年教育交流合作,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分布和學習需求等情況,編制老年教育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老年教育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老年教育發展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推進計劃、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
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老年學校,鼓勵社區、村居設立老年學校或者老年學習點。
第十四條老年大學、老年學校可以利用自身優質教育資源舉辦分校或者與社會力量聯合辦學。
鼓勵、支持老年大學通過開展在線教育等方式向鄉鎮、街道、社區、村居、企業、養老機構延伸。
第十五條鼓勵、支持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自主或者參與舉辦老年教育機構,結合學校特色開設老年教育課程,為有學習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六條開放大學應當發揮在線教育平臺、數字化教學資源和師資力量優勢,舉辦老年開放大學或者網上老年大學,并向基層延伸,建立老年學習網點。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將老年教育場所建設納入社區、村居建設和治理規劃,科學設置鄉鎮、街道以及社區、村居的老年教育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優化公共設施利用,推動社區養老、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與老年教育場所的統籌使用。
第十八條按照每一百戶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在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通過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在已建成城鎮居住區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負責運營的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劃定老年教育場所,適應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的需要。
第十九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區老年教育網絡,充分利用現有的社區教育機構、職業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等公益性教育平臺,統籌社區文化、體育健身、科學技術普及、衛生健康、法治宣傳等各類資源,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鼓勵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加強對農村散居、獨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務,整合鄉村教育文化資源,開展適應農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養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類養老機構設立固定的學習場所,配備教學設施設備,通過設立老年課堂、舉辦講座、展示學習成果等形式,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老年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老年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老年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老年教育類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在學術交流、咨詢服務、理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和督促成員依法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健全服務管理體制,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活動,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權利。
第二十五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招生計劃和招生簡章,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請參加。
老年教育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不得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老年人入學。
第二十六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安排有利于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質量等課程,積極開展老年健康、安全保護、防范金融和電信網絡詐騙等教育,豐富教育形式和內容。教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虛假宣講。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教育培訓,將智能技術應用納入教學內容,提高老年人融入智慧社會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適應老年教育需要的教師和管理隊伍。
從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相應的專業教學能力。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教師到老年教育機構兼職任教或者從事志愿服務,支持科技、醫療、體育、文藝工作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等專業人才參與老年教育工作。
鼓勵退休教師到老年教育機構任教或者從事老年教育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信息技術融入教育教學,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教學,實現學習資源跨區域共建共享,擴大老年教育覆蓋面。
第二十九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受教育者學習檔案,對完成規定課程學習和課時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學習證明。
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按照規定納入終身教育學分積累。
鼓勵參加老年教育的老年人學有所用,組織建立不同類型的互助學習團隊,并積極參與基層老年教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老年教育機構不得開展妨礙正常教學秩序的商業活動,不得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等活動。
老年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不得有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得利用網絡課程資源、網上教學平臺進行商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老年教育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學費。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主體責任,改善辦學條件,強化服務保障,關注老年人健康,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營造安全、舒適、優美的學習環境。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社會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體分擔和籌措老年教育資金的機制,支持老年教育事業發展。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設立老年教育發展基金。
第三十四條老年教育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適合通過社會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務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目錄。
第三十六條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公共體育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為老年教育的開展提供便利并共享教育資源。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安排播出適合老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條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加強老年教育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開設老年教育相關課程,開展老年教育理論和政策研究,培養老年教育教學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老年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登記管理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老年教育機構登記、廣告、收費退費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以老年教育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文化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規范和指導老年健康教育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老年教育發展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并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等活動的;
(三)利用網絡課程資源、網上教學平臺進行商業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未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導致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標題:山東養老:《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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