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首例涉養老詐騙案宣判,被告人獲有期徒刑八年
時間:2022-10-01 13:39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22日從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青海省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依法通過網絡開庭公開審理青海省首例涉養老詐騙案并當庭宣判,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涉案違法所得3048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7年6月份起,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電話聯系獨居在家的退休教師張某某(時年80歲),謊稱自己是醫務工作者,并經常在電話中對被害人噓寒問暖。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以其推銷的特效保健品可以治療被害人慢性病為由實施詐騙,后又以申請老年慢性病補貼、需要繳納手續費、個人所得稅、身體檢查費等名義對被害人繼續實施詐騙,至2021年5月期間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某錢款324800元,所得錢款均被王某某花銷。
圖為庭審現場。 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韓占霞介紹,被告人王某某曾于2017年12月1日因犯詐騙罪被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本次犯罪屬于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犯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手段,騙取老年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并在緩刑考驗期間繼續實施詐騙犯罪,騙取老年人養老金后揮霍,致使大部分贓款無法追回,嚴重影響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理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贓款20000元,可從輕處罰,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
法庭當庭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同時,因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犯罪,根據法律規定,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故,依法判決撤銷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人民法院(2017)冀0602刑初46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0元的緩刑部分。數罪并罰,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涉案違法所得304800元,責令退賠被害人。
庭審中,樂都區人民法院為被告人王某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查明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注重追贓挽損工作,重點對被告人王某某退贓及財產狀況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并在審判時將被告人退贓退賠情況作為認罪認罰從寬量刑的重要依據,促使被告人應退盡退、應賠盡賠,盡最大可能減少被害人經濟損失,切實維護了老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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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青海省首例涉養老詐騙案宣判,被告人獲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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