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養老非法集資案
時間:2022-10-01 13:45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以投資養老項目,或以銷售養老產品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近日,陜西西安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養老詐騙犯罪案件。
2015年,被告人鐘某喜、馮某軍(已判決)、李某萍(已判決)、王某民(已判決)4名股東出資成立了陜西某養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關融資證照的情況下,對外宣稱該公司投資了某養老中心和某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兩個項目,通過散發傳單、帶領群眾進行參觀等方式向社會群眾進行宣傳,并承諾高額利息,向群眾吸收存款。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鐘某喜在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249萬余元。被告人鐘某喜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屬坦白,且其家屬代為退還違法所得201萬余元,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鐘某喜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未追回的贓款,依法繼續追繳,發還集資參與人。
2014年,被告人盛某某入職陜西某養老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老年公寓項目,工作期間,盛某某以召開宣講會及讓業務團隊發單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宣傳該老年公寓消費卡產品,吸引群眾投資該老年公寓項目,為該項目非法募集資金。
長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盛某某在入職期間,為老年公寓項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所得共計33萬余元,數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的正常金融秩序。鑒于被告人盛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本案立案前已向相關集資參與人退還了部分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未追回的贓款,依法繼續追繳,發還集資參與人。
2013年12月30日,河南洛陽銀鋁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以融資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成立了陜西易達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蘭某某任易達利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全面管理公司的具體事務。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蘭某某,以河南洛陽銀鋁鋁業有限公司為投資運營方,委托易達利公司作為投資管理方的方式,以承諾1.2%至1.8%月息為誘餌,通過向社會公眾發放宣傳單、由業務人員口頭宣傳介紹等方式,承諾零風險、高收益、還本付息,吸引社會公眾特別是老年人進行融資活動。
經鑒定,易達利公司在此期間共吸收公眾資金人民幣466萬元,涉案集資群眾中老年人比例高達77%,尚有418萬余元集資款未返還。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蘭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取得相關資質,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集資參與人直接經濟損失418萬余元未追回,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二被告人以中老年人為主要吸存對象,應從嚴懲處,當庭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合并前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