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擬立法明確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時間:2022-10-01 13:58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養老服務是重大民生工程,事關國計民生和社會長治久安。11月23日上午,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鄭州召開,《河南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提請首次審議。記者了解到,目前,已經有廣東、山東、天津、深圳等十多個省(市)進行相關立法。
《條例(草案)》擬將我省人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準提高至0.2平方米,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河南人均養老服務用地擬提高至0.2平方米
《條例(草案)》共9章87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等。其中,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首先要保障基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為著力破解我省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土地、建設等問題,《條例(草案)》專設規劃與建設一章。
《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結合河南省老齡人口現狀和老齡化發展趨勢,適當提高人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標準提高至0.2平方米。
擴大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供給,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
七普數據顯示,我省60歲以上老人有1796萬,65歲以上老人有1340萬,分別占常住人口的18.1%和13.5%,老齡化程度進一步加深。全省現有養老服務設施1.4萬個,床位37.6萬張,還不能滿足養老服務需求。
《條例(草案)》專章規定了機構養老服務。其中第三十九條明確,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機構,擴大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供給,滿足老年人多樣化、多層次養老服務需求。設置養老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明確,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運營、安全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護理等級配備規定數量的養老護理人員,加強對工作人員的規范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嚴,嚴禁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
養老機構不得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
《條例(草案)》明確,養老機構不得以提供養老服務、銷售商品、投資養老建設項目等名義非法吸納社會公眾資金。養老機構需要預先收取服務費的,金額不得超過月服務費的六倍。養老機構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間的醫療等應急費用,需要收取保證金或者押金等費用的,金額不得超過月服務費的三倍。服務關系終止后,養老機構應當在十日內退還保證金、押金等費用的余額。
養老機構收取的保證金、押金、預付費等費用應當建立專戶存儲,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保證金、押金、預付費等費用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養老機構收取和使用保證金、押金、預付費等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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