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10-01 14:03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近年來,各地高度重視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積極開展核查處理,有效防范基金流失,但跨地區跨制度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為維護基金安全,根據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做好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信息共享比對,及時發現疑點信息
本通知所稱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是指在同一制度內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及跨制度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要依托省級業務信息系統,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信息核驗比對工作機制,對省內重復領取待遇情況進行核驗比對,同時通過社會保險信息比對查詢系統等部級平臺,對跨省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信息進行比對。對于新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各地要在核定其待遇前進行人員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對和跨地區、跨險種信息比對,發現存在疑似重復領取待遇情形的,要立即暫停其待遇核定,與當事人及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核實處理。
我部也將定期篩查比對跨地區跨制度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疑點信息,通過部級社會保險業務稽核考核系統(以下簡稱稽核系統),按照預設規則將疑點數據下發至重復領取地中的一個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負責發起核查處理,并通過稽核系統向我部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二、依托稽核系統,做好疑點信息異地協查
異地協查依托稽核系統線上辦理(電子化操作流程可在稽核系統首頁下載)。對于發現待遇領取人員疑似跨省重復領取待遇的,發現地經辦機構應在發現當月,通過稽核系統異地協查一重復領取協查模塊生成《疑似重復領取待遇人員信息協查函》,發起協查,并告知疑似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
疑似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收到協查函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查詢疑似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在本地的待遇領取情況,并通過稽核系統生成《疑似重復領取待遇人員信息協查回執》,反饋發現地經辦機構。
三、規范經辦流程,妥善處理重復領取待遇問題
經異地協查確認重復領取待遇的,按照告知、協商、清退的步驟處理。
(一)告知。
制度內重復領取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及跨制度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由月實發金額低的經辦機構作為告知地。
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作為告知地。重復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保留其首次領取地的城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清退非首次領取地養老保險關系,非首次領取地為待遇清退地。由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作為告知地。
由告知地經辦機構向重復領取人員送達《重復領取待遇告知書》(附件1),履行告知義務,同時暫停發放其告知地養老保險待遇。
(二)協商。
協商僅適用于制度內重復領取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及跨制度重復領取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由告知地經辦機構負責實施。告知地經辦機構應于送達《重復領取待遇告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與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協商確定待遇領取地,簽署《待遇領取地確認書》(附件2),并將確認書發送至重復領取地經辦機構。
若當事人確認保留重復領取地養老保險關系,則告知地為待遇清退地。若當事人確認保留告知地養老保險關系,清退重復領取地養老保險待遇,則重復領取地為待遇清退地,告知地經辦機構應自當事人簽署《待遇領取地確認書》的次月起,恢復并補發當事人的養老保險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應自收到《待遇領取地確認書》的次月起,暫停發放當事人清退地養老保險待遇。
(三)清退。
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應根據協查、協商情況,核實重復領取待遇人員多領待遇金額和個人賬戶余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應扣除政府補貼),責令當事人退還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當事人退還多領待遇后,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一次性退還本人。當事人確實難以一次性退還多領待遇,需申請協助抵扣的,待遇清退地經辦機構可與當事人簽署《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附件3),并將加蓋單位簽章的協助抵扣通知單發送至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待遇保留地經辦機構應予以協助。
對于當事人拒不配合、拒不退還多領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失信行為情形的,依法將當事人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省內重復領取待遇的情形可參照跨省重復領取待遇的清退辦法處理,也可由各省自行規定。經辦機構之間的賬務處理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執行。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把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處理工作作為防范社會保險基金跑冒滴漏風險的重要內容,明確牽頭部門和責任人,壓實工作責任,加大數據共享比對和數據稽核力度,力促問題早發現、早整改。
(二)密切協作配合。
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問題涉及不同地區、不同機構,各地區、各機構要加強溝通,緊密協作,共同做好政策宣傳、異地協查、告知清退等工作,確保相互銜接順暢有序,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
(三)加大督導力度。
各地要加大對重復領取待遇問題核查的調度督導力度,建立工作臺賬,督促市縣經辦機構逐人逐條核實處理。對未按時限要求進行核實處理或不配合核實處理的經辦機構要進行通報、約談。
附件:(略)
1.重復領取待遇告知書
2.待遇領取地確認書
3.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協助抵扣通知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