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臺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用地保障12條措施
時間:2022-10-01 14:11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等三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和用地保障的通知,從規劃引領、保障新增建設需求、優化土地供應方式、支持利用存量資源、加強服務和監管等方面出臺12條具體措施。針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價格較高和供應方式單一的問題,明確了采取協議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供應方式的適用情形,提出了限地價、競配建普惠型養老服務設施的供應模式。
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設施用地比例
針對規劃統籌力度不夠等問題,通知要求編制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區現狀人口結構、老齡化趨勢等因素,結合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需求,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配置要求、布局原則及建設標準。
對現狀老齡人口占比較高和老齡化趨勢較快的地區,應適當提高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下達至各地級以上市的新一輪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用地規模,要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項目未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支持通過使用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城鎮彈性發展區等方式滿足用地需求。
為確保配套達標,在編制詳細規劃時應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要求,銜接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嚴格按照社區15分鐘居家養老服務圈建設要求合理布局。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舊城區和已建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低于15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而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明確位置、用地分類、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要求;非獨立占地的養老服務設施應明確建設內容、建筑面積等要求,屬于建設項目配建的,應當納入項目規劃條件;允許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兼容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加強計劃指標保障有序安排供地
通知提出,省統籌保障非營利性和政府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的養老設施項目土地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市優先保障其他養老設施項目所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明確的建設時序和民政部門提出的建設需求,將單獨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并將宗地位置、面積、供應方式、建設內容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示,有序安排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
非單獨成宗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應在供應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時,將詳細規劃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規模及布局要求、民政部門提出的資產移交及運營管理要求納入供地條件。
社會福利用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基準地價70%確定
為解決供應方式單一、解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價格等問題,通知明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計劃公布后,在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意向用地申請期限內(不少于30日),同一宗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
另外,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應商業、住宅用地的,鼓勵采用限地價、競配建普惠性養老服務設施供應模式。土地用途確定為社會福利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采取彈性年期出讓(租賃)方式供應的,可按照出讓(租賃)年期與可出讓最高年期的比值確定年期修正系數,確定出讓(租賃)底價。
通過三舊改造提高建成區養老服務保障能力
支持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建成區養老服務保障能力。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舊城鎮、舊村莊等,應嚴格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布局,加強存量建設用地的整合利用,統籌保障養老服務設施建設需求。
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舊城鎮、舊村莊改造的,應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方式、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運營管理等要求;工改商、住等改造項目無償移交政府的土地或設施,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將本村權屬范圍內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其他用地納入舊村莊改造項目,協議出讓給公開選擇的舊村莊合作改造主體,用于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項目建設。
嚴防擅自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
通知在不動產登記方面也做了規定。單獨成宗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當整宗登記,不得分割登記。以先租后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繳清全部土地價款后,可按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同時,允許營利法人的養老服務建設用地使用權、設施等財產整體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在抵押合同中共同約定實現抵押權時須整體處置抵押標的,原土地和設施用途不改變,以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利益相關人權益不受損。
為確保有關政策落地順利實施。縣(市、區)自然資源、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和用地聯合監管機制,防止隨意擴大本通知有關政策適用范圍、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私自分割銷售或以租代售等行為發生,嚴防擅自將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