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何所依?養老何所靠?避免掉坑,謹慎投資
時間:2022-10-01 14:11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養老是時下備受關注的話題,隨著養老產業的快速發展和養老觀念的轉變,居家養老、機構養老、社區養老之外,旅居養老等新型養老服務形式不斷涌現。但這些養老服務真的適合自己嗎?購買了這些養老服務后出現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15萬購買養老床位退床位被扣3萬違約金
2018年,已步入花甲之年的陳老伯,為了豐富老年生活,便與某養老服務公司簽訂了《分時度假旅居養老床位使用協議》。
協議約定,陳老伯一次性向該養老服務公司繳納15萬元,即可獲得養老服務卡一張,憑借此卡陳老伯可在該養老服務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為期120個月(3600次)的休閑養老度假生活;若因陳老伯本身的特殊情況需要退卡,則該養老服務公司將收取卡上剩余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協議簽訂后,陳老伯并未使用過該卡。
2019年底,因家人患病急需用錢,陳老伯與該養老服務公司協商,要求退回其卡上全部金額,而該養老服務公司則要求按照協議約定扣除其卡內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
陳老伯按照該養老服務公司要求填寫了退卡申請單后,該養老服務公司遲遲未向其退款。
為此,陳老伯向白云法院起訴,主張當時同意扣除卡上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是被迫簽寫,協議中關于退卡需扣除20%違約金的條款為無效的格式條款,故要求該養老服務公司退還其養老服務卡全部金額15萬元及利息,并向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該養老服務公司應訴后表示同意在扣除20%違約金后退還陳老伯12萬元,但不同意陳老伯的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雙方簽訂的《分時度假旅居養老床位使用協議》中關于退卡需扣除20%違約金的條款是否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該養老服務公司是否應向陳老伯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
合同糾紛,協議對雙方有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陳老伯跟養老服務公司約定因陳老伯本身特殊情況需要退卡的,養老服務公司收取陳老伯卡內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該條款應視為合同雙方對陳老伯單方解除合同事由的約定。該約定條款雖為養老服務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但文義清晰無歧義,未違反公平原則,且不存在免除養老服務公司退款責任、加重陳老伯責任或者排除陳老伯主要權利的情形,故不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至于陳老伯主張在退卡申請單上寫明的同意扣除卡上金額的20%作為違約金是被迫簽寫的,但并未舉證證實其受到了養老服務公司脅迫。
且該書面退卡申請單雖是養老服務公司印制提供,但姓名、身份證號、剩余金額、退卡原因、違約金比例、退卡金額等重要內容均為空白,由陳老伯本人自行填寫。
陳老伯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其所作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約定,因此不能認定陳老伯是被脅迫簽寫。
本案為合同糾紛,非侵權糾紛,且養老服務公司并未侵犯陳老伯人格權利或親子、親屬關系,不符合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條件,故陳老伯訴請養老服務公司承擔精神損害賠償3萬元,缺乏法律依據。
白云法院依法判決該養老服務公司向陳老伯退還養老服務卡款項12萬元及該養老公司未及時退還此款項所產生的利息,并駁回了陳老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陳老伯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現如今,越來越多老年人選擇進入養老機構養老,這樣既能有效緩解子女照顧老人的壓力,也能讓老人受到專業照顧。
旅居養老等新型養老服務模式備受歡迎,但從2018年-2020年白云法院受理的16件涉旅居養老糾紛(其中服務合同糾紛14件,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2件)看,該養老服務經營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
警惕:養老服務模式存在的問題
01采取一次性收費模式
養老機構提供旅居養老床位和養老旅游服務,老人需一次性支付高達十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的費用,并發放實名制旅居養老床位服務卡,實行計次消費。由此,養老機構直接控制大量公眾資金,但資金鏈條情況難以被有效監管,一旦資金鏈斷裂,存在轉移資金、卷款跑路等風險。
02將未建成項目作為賣點
個別案件中,老人以購卡形式與養老機構簽訂入住其養老機構及參加異地養老活動的服務協議,所購一卡通在老人入住養老機構時直接抵扣服務費用,但實際上養老機構承諾的養老度假基地尚未建成,存在欺詐的嫌疑。
03約定較高比例的違約金
雙方約定如因老人個人特殊情況需退卡,養老機構將收取剩余金額的20%或者購卡款的20%作為違約金。老人在簽約后,后悔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時,將面臨較高比例的違約金賠償問題。
04存在人身損害風險
養老機構對其從業人員培訓不足,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對入住老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老人或在入住后因養老公司護工照顧不周而發生跌倒,或在參加養老體驗之旅期間發生其他人身損害情形。
老年朋友們在選擇養老服務機構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查看養老機構是否依法備案,資金鏈條是否接受相應機構監管或第三方監管。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應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應依法辦理相應登記;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均向民政部門提出?,F實中存在部分養老機構并未實際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的情形,建議優先選擇政府主導建設、委托企業進行管理的養老機構。
二、考察養老機構推出的養老服務是否符合自身養老規劃和需求。
許多老年人往往會受到贈送免費旅游或禮品等誘惑而沖動消費,忽略了自身長期養老規劃和需求。如像本案的陳老伯那樣沒有預留應對其他生活變故的資金,與養老機構之間因解除合同退款產生糾紛。在選擇養老服務時,應切實考慮是否符合自身的養老規劃和需要再購買。
三、謹慎選擇帶有高回報投資性質的養老服務。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老人金融、投資知識較為匱乏,缺乏鑒別正規投資渠道、合理投資方式的能力,打著投資養老服務的幌子,利用高回報、高補貼噱頭,向老人收取會員費等,最后卷款跑路,造成老年人財產損失。養老服務不應與投資理財混為一談,老年人對此切勿輕信。如果不幸遇到類似騙局受到金錢損失,應及時告知信任的近親屬,并馬上向當地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