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預收費不得超12個月
時間:2022-10-01 14:12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近日,省民政廳聯合省金融監管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出臺了《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首先要符合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床位規模在300張以上;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已投入運營等四個條件。
《意見》強調,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不可以實行會員制。
《意見》明確,對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收取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預交一定期限養老服務費的,要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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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養老機構預收費不得超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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