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養老機構圈錢跑路?江西出實招規范預付費管理
時間:2022-10-01 14:12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為有效防范養老機構采取會員卡、預付費等方式收取大額費用帶來的非法集資風險,江西加大力度對養老機構預付費進行管理。
近日,省民政廳聯合多部門出臺《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
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
首先要符合四個條件: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
床位規模在300張以上;
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
已投入運營。
此外
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
還需遵守7項規定
(1)不得承諾返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優惠條件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納會員費;
(2)預收的單個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最高養老服務月收費標準的12倍;
(3)會員卡客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實際可用床位總數;
(4)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
(5)收取的會員費僅限用于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及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會員費用于其他關聯養老機構;
(6)會員卡應當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
(7)應當向會員卡客戶出具風險提示函、收費憑據,并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權利義務、退費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
《指導意見》強調
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不可以實行會員制。
《指導意見》要求
符合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應當事先向屬地民政部門備案,收取的會員費必須全部繳入存管賬戶,并與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指導意見》明確
文件出臺前已經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并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指導意見》對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收取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預交一定期限養老服務費的,要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超過1萬元。
《指導意見》明確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和會員費存管賬戶資金監測,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范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可通過961555舉報熱線或者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養老機構預收的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均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給予福利費等其他投資回報。老年人及其家屬,加強風險防范意識,謹慎繳納預付費等,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
資料來源:江西網絡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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