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聯合發文推進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四同步,,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
時間:2022-10-01 14:23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為規范住宅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規劃建設、移交驗收與管理使用工作,確保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近日,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出臺了《泰安市住宅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規劃建設、移交驗收與管理使用辦法》,明確了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有關建設管理要求。
根據規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養老服務的設施及承載服務設施的房屋。包括街道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中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站)、養老護理站、呼叫中心、信息平臺、助餐點、助浴點、老年學校及其他形式提供養老服務的設施用房等。要按照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集中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避免出現分布小而散,難以滿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況。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規劃建設要求明確提出,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新建居住小區按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區按每百戶不少于15平方米的標準調劑解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社區人口規模在1-1.5萬人、1.5-3萬人、3-5萬人的社區,應分別配套建設面積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街道綜合性養老服務中心原則上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老城區利用現有設施改建的,不少于800平方米。多個占地面積較小、人數較少的住宅小區可以統籌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其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民政等部門,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建設標準、投資來源、產權歸屬、完成時限、移交方式等內容,并納入工程驗收范圍,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與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為了更好地服務于老年人,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有明確的選址要求:按照15分鐘、10分鐘、5分鐘生活圈居住區規模要求,統籌確定養老服務設施用房選址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居民特別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務轄區居民特別是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應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要根據各類用房和設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線清晰、服務方便,周邊環境美化;獨立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不超過三層,主朝向向南。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設置時,應安排在建筑的三層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同時應配建無障礙設施;主要功能用房應建設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有關規范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應與污染源、噪聲源及危險品生產、儲存等區域保持合理間距,確保設施環境安全;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應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同時應設有可停車周轉的場地,保證救護車輛就近停靠。出入口處應當設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嚴格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符合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要求。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無障礙、智能化等設施齊全,達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另外,房地產測繪機構在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要對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單獨列項,并在測繪成果報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積。不得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計入公攤用的公共建筑面積。
根據規定,縣級民政部門將接收的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登記造冊,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托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統一管理。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四部門聯合發文推進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四同步,,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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