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怎么養老
時間:2022-10-01 14:25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步入老年之后,你希望有安寧的生活。《民法典》在養老、繼承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例如,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
1、問:老張夫妻膝下無子女,親屬又不在身邊,退休之后,他們開始擔心年老后無人照顧,可以通過什么方式養老?
答: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
《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2、問:老高立下遺囑,房子由兒子繼承,但希望照顧他多年、無子女無房產的保姆繼續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可以以遺囑的方式為保姆設立居住權并辦理登記。
《民法典》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