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精神疾病未告知養老站,走失身亡后近親屬擔責80%
時間:2022-10-01 14:25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句容男子蘇昊(化名),因年邁和精神疾病,被三親生弟兄們送往某養老站居住。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未明確將其大哥患病情況向養老單位告知。2019年8月下旬,蘇昊像往常一樣外出購買煙酒、棋牌室消遣時,走失。
后經多方找尋,在某處草叢中發現蘇昊尸體。那么,該男子的死亡,又該誰來擔責?又當如何擔責?26日,記者從鎮江句容法院獲悉判決結果。
院方告訴記者,蘇昊父親與妻子育有四個兒子,其父于2001年死亡,母親于2013年死亡。蘇昊無配偶和子女。2013年蘇昊所居住的村莊拆遷后,蘇昊被安置在句容市某村居住。2017年,蘇昊被送至句容市某養老站居住。
2019年8月一天中午飯后,蘇昊外出,后走失。蘇昊走失后,被告積極尋找,但未果。2019年8月28日11時許,蘇昊的尸體在南京市某街道村莊東側10米處的草叢中被發現。
后經南京市公安局尸檢,排除他殺以及中毒死亡情況。
審理中,蘇昊小兄弟表示,他于2013年9月將蘇昊送至養老站,口頭告知了蘇昊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并將殘疾證交給工作人員。被告句容某養老站表示不清楚蘇昊的精神狀況,并表示原告方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告方未能提交。原告方還表示,蘇昊偶爾外出,能到附近買煙買酒和棋牌室。
負責照顧蘇昊的工作人員張某出庭作證,其陳述蘇昊一直由其照顧,蘇昊精神不正常,不清楚蘇昊的具體病情,也沒有看到過蘇昊的殘疾證。
審理中,原告放棄主張喪葬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受害人蘇昊因意外死亡,三原告作為蘇昊的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審理中,原告蘇昊兄弟表示其將蘇昊送至養老站時口頭告知了蘇昊患有二級精神殘疾并將殘疾證交給工作人員,但三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應承擔不利后果。同時,結合負責照顧蘇昊的被告的工作人員張某證言,表示蘇昊精神不正常,可以推定蘇昊民事行為能力受有一定限制。
故此,被告應當在照顧蘇昊時盡到更多的謹慎注意義務。而蘇昊外出與被告未盡到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對蘇昊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
蘇昊偶爾外出到附近買煙買酒和棋牌室,可以認定其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據此,蘇昊對其死亡存在較大過錯。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酌情確定蘇昊自行承擔80%的民事責任、即判決蘇昊近親屬承擔80%,被告承擔20%的民事責任。
經審核,法院確認三原告因蘇昊死亡所致損失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以上共計62萬余元元。此款由被告句容某養老站賠償20%即1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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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大哥精神疾病未告知養老站,走失身亡后近親屬擔責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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