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養老、遺囑和財產繼承,民法典完善這些規定
時間:2022-10-01 14:25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步入老年之后,如何獲得安寧的生活?《民法典》在遺贈扶養、遺囑立定、財產繼承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例如,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
狀況一:老人無子女,親屬又不在身邊,退休之后,誰來照顧他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狀況二:老人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遺囑,內容不同,應以哪份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狀況三:老人想以錄音錄像的方式立遺囑,應該怎么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狀況四:子女因虐待父母喪失繼承權,但其后來悔過,獲得被繼承人原諒,還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可以,《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狀況五:老人去世后留下遺產,無人繼承或受遺贈,這些遺產歸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狀況六:老人的侄子、外甥有繼承權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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