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遺產、繼承……這些被我們看作身后事,但其實是現代社會發展中大多數人要經歷的身前事。我國早在1985年就頒布施行了《繼承法》,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的民法典繼承編草案與原有的《繼承法》相比,都做了哪些修改,又增加了哪些與我們切身相關的內容?
擴大了扶養人范圍,以房養老更有法律保障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一些空巢、孤寡老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凸顯,以房養老等新型養老模式應運而生。遺贈扶養協議制度讓這類老人有了老有所依的法律保障。
根據現行繼承法,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在此基礎上擴大了扶養人的范圍,明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意味著,社會化的家庭養老或將成為未來養老產業的新方向。
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
法定繼承人,是依法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哪些人有法定繼承權?哪些情形下將喪失繼承權?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擴大了法定繼承人范圍,規定了侄甥可代位繼承。民法典繼承編草案第907條增加了代位繼承的適用范圍,具體修改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舉個例子:小明的父母以及爺爺奶奶都不在了,只有小明和大伯相依為命。小明的大伯有一天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么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照現行的《繼承法》,小明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里,不能繼承大伯的遺產,遺產要被認定為無主財產。
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中新增的侄、甥可代位繼承規定,小明就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了。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還新增了繼承人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比如說,王阿姨的兒子不孝,被王阿姨取消了繼承權,后來王阿姨的兒子確實明白了自己的錯誤,并確有悔改表現,而王阿姨又愿意原諒兒子。
那么王阿姨的兒子不喪失繼承權。
擴大遺產范圍,以后你繼承的可能是游戲裝備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對繼承遺產的范圍做了改變,將《繼承法》中遺產范圍,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一一列舉的方式刪除,將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繼承的需要。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都納入其中。這也就是說,你以后繼承到的,可能是游戲裝備……
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多份遺囑以最后訂立的為準
一些老人會立幾份遺囑,但是哪份遺囑最后會被法律認可呢?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
比如張大爺老兩口共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經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4個子女平均分。但是在張大爺生命的最后幾年,老兩口是跟小兒子一家度過的,小兒子一家對老兩口的照顧也多過其他子女,于是張大爺夫妻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死后財產要給小兒子一半。
但是在張大爺去世后,這份自書遺囑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則將公證遺囑優先的原則刪除,公證遺囑不再具有效力上的優先性,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另外,此次民法典繼承編草案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文標題:民法典草案給以房養老吃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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