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別中招!內蒙古這些老人的錢就是這樣被騙走的
時間:2022-10-01 11:15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7月11日
內蒙古檢察院發布一批
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典型案例
轉發提醒身邊老人
千萬別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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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高某鈞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9年11月,烏拉特前旗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原職工高某鈞向群眾謊稱可辦理養老保險,騙取126名群眾1068萬余元,以個人名義給被害人發放社保工資231萬余元,退還被害人244萬余元,共詐騙被害人720萬余元。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以高某鈞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0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檢察履職過程】
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高某鈞在社保局工作期間,私自印制虛假的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年檢證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險費現金繳費憑證,私刻公章,虛構退休單位,假借他人銀行卡,以辦理社保為由向被害人收取數額不等的社會保險費、好處費、檔案費。被害人按照要求將錢款交給高某鈞后,高某均給被害人發放上述私自印制的兩證,并以個人名義給被害人發放社保工資,讓被害人陷入手續完備、已繳納社保的錯誤認識,高某均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2020年4月24日,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對高某均以詐騙罪依法提起公訴。
辦案過程中,因本案受害人數多,涉案金額大,受騙群眾多次到檢察機關反映被騙情況,希望追回被騙錢款。為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檢察機關通過督促履職,加大追贓挽損力度,追回244萬余元被騙錢款。
【典型意義】
一是對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實施養老詐騙,應當從嚴懲處。本案被告人借助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職工之名,私自印制虛假的憑證,私刻單位公章,利用被害人法律意識淡薄,編造虛假交易,實施代人辦理養老保險詐騙手段。被告人借助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披著合法外衣作案,且本案作案時間較長,社會負面影響較大,對此類主觀惡性較大,造成嚴重后果的被告人依法打擊,從嚴懲處。二是規范養老保險辦理流程,做好政策宣傳普及。養老保險等政策事關民生問題,有關部門應當規范養老保險辦理,排查養老保障管理漏洞,加大普法及相關政策宣傳,讓國家養老服務保障實實在在的解決老百姓面臨的養老問題。
案例二
陳某疆、南某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南某玉系中國某國際養生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2017年4月,陳某疆和南某玉達成合作協議,雙方以中國某國際養生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對外銷售養老床位,在未經有關監管部門許可,也未向相關金融部門備案的情況下,通過打電話、開會等方式進行宣傳,承諾投資返利,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存款。截止案發,陳某疆和南某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132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南某玉主動上繳贓款123萬元。
2021年12月27日,青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陳某疆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以南某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檢察履職過程】
2021年8月9日,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陳某疆、南某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提起公訴,2021年12月13日,追加起訴陳某疆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漏罪。陳某疆不服上訴,包頭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建議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終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合本案案情,包頭市人民檢察院向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行政執法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有效預防養老詐騙犯罪。
【典型意義】
一是全力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案發后,眾多被害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希望司法機關加大追贓挽損力度,檢察機關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經過耐心的釋法說理,南某玉積極退繳贓款123萬元,盡最大可能彌補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二是助力溯源治理,形成行業整治合力。秉持辦理一案,整治一片的理念,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的形式,努力回應社會關切。針對該案中發現的行業管理、資質核查、宣傳教育、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漏洞隱患,檢察機關及時向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
案例三
徐某志等三人詐騙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間,被告人徐某志、張某紅夫妻二人認被害人劉某增(90歲)為干爹而獲取其信任后,以有欠款還不上為由,向劉某增出示二人偽造的借條,哄騙劉某增代二人還款10萬元。被告人王某軍在張某紅的安排下冒充了偽造借條中的借款人崔某全。
2020年10月28日,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徐某志、張某紅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軍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履職過程】
在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根據三名被告人的主觀故意、犯罪情節及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對起主要作用的兩名犯罪嫌疑人徐某志、張某紅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根據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王某軍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杜絕矯枉過正,堅持依法打擊。同時,為有效地指控犯罪提供證據支持。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發出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
在審查起訴階段三名犯罪嫌疑人主動認罪認罰,檢察機關認真審查案卷,依法訊問被告人,根據案件事實及情節,對被告人徐某志、張某紅和王某軍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提出了確定刑量刑建議,2020年2月20日,呼倫貝爾市扎賚諾爾區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某志等三人以詐騙罪提起公訴。最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責令被告人徐某志、張某紅向被害人退賠犯罪所得十萬元。
【典型意義】
厘清犯罪事實,精準定性詐騙老年人案件。傳統詐騙案件通常為受騙人在基于對行為人的信任自愿處分財產,但不排除摻雜自愿贈與、協議分配等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過程中準確把握詐騙犯罪的實質,綜合考量行為人是否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故意編造謊言繼而騙取被害人的同情或信任,準確區分索取錢財的行為是正常的贈與或協議分配,根據案件事實精準認定侵害老年人權益的詐騙犯罪。
案例四
李某、張某意詐騙案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張某意在未辦理經營許可手續、未獲得行醫資質的情況下,在興和縣經營養骨堂理療店,夸大4D光波儀功效進行售賣。2019年12月10日左右,為填補養骨堂經營虧損,李某謊稱舉辦養骨堂年會,以誘導老年人交4000元押金免費領取一臺4D光波儀,并承諾次日返還押金。部分被害老年人因相信二人虛假宣傳,交了押金并領取了4D光波儀。次日,老人們來到養骨堂要求退押金,李某和張某意以各種理由推脫不返還押金。之后李某和張某意二人商量關閉養骨堂店后逃匿。案發后,二被告人退還了詐騙所得4萬余元。
2020年12月30日,興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某意、李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意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檢察履職過程】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后,興和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本案被告人李某、張某意利用老年群體身體機能減弱,學習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逐漸降低,用語言誤導老年人,夸大所售物品的功效,隱瞞本人真實身份,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構成詐騙罪。經過檢察機關結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釋法說理,被告人李某將所得贓款全部退還給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同時二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11月23日,興和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張某意涉嫌詐騙罪向興和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同年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有罪判決。
【典型意義】
一是全力追贓挽損,防范化解風險。充分考慮本案涉眾涉老的復雜性,檢察機關著力防范化解涉穩風險,嚴格把握從寬適用條件,依法引導督促被告人主動退贓退賠,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切實在辦理案件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二是突出問題導向,強化宣傳發動。結合本案案發背后原因,分析研判養老詐騙案件存在管理漏洞,聯合相關部門強化協作配合,加強行政和刑事司法宣傳教育。有針對性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及時揭露養老詐騙新手段、新動向,深化法治宣傳效果。
案例五
于某甲、于某乙等七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于某甲成立烏拉特前旗鑫信通農貿專業合作社,租用村集體土地建設蔬菜大棚、羊舍、漁湖、養老公寓。2016年6月8日,于某甲成立內蒙古華夏中農健康養老有限責任公司。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從2013年9月開始,于某甲就以合作社和華夏中農健康養老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老年人簽訂《養老床位預定協議書》,大量吸納資金。馬某、于某乙任公司財務負責人,丁某某、張某、王某甲、王某乙組織融資團伙成員在老年人集中的菜市場等地發放傳單,誘導老年人參觀養老基地,向老人們宣傳投資養老項目,推銷養老床位,宣稱如果使用床位則扣除相應費用,如果未使用床位將按期獲得返利,承諾到期返還床位本金。作為獎勵措施,組織老年人去海南等地旅游,誘導老年人投資。2018年3月以后,華夏中農公司資金鏈斷裂,公安機關接到集資參與人報案后查明,華夏中農公司非法吸收2723名投資人1.29億元,其中7468萬余元未能歸還。
人民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刑事判決,以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以于某乙、丁某某、張某、王某甲、馬某、王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至40萬元。
【檢察履職過程】
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對于某甲、于某乙等七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于某甲存在合同詐騙漏罪,依法予以追加起訴。同時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追捕追訴遺漏同案犯。
青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中,判處于某甲、于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未認定于某甲犯合同詐騙罪。對此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開庭審理過程中,安排合同詐騙案的兩名被害人出庭作證,充分闡述了于某甲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抗訴理由,2020年11月16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
【典型意義】
準確認定案件性質,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本案是典型的在資金鏈斷裂后誘發的養老詐騙案件。在訴訟過程中,該案集資參與人形成兩個群體,各自聘請律師、選派代表到檢察機關上訪,并參與法庭審理過程,表達完全不同的訴求。一種意見以退贓退賠為核心,否認自己是集資參與人,擔心司法機關認定非法集資會導致投資款不能收回,要求司法機關無罪釋放于某甲等人,讓于某甲等人繼續經營養老項目。另一種意見認為,于某甲等人沒有建設養老公寓,肆意揮霍大量資金,要求檢察機關以集資詐騙罪追究于某甲、于某乙的刑事責任。面對上百人的群體訪,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多次認真聽取集資參與人的不同意見,既不降格處理,也不人為拔高,嚴格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準確認定犯罪性質,高度重視追訴漏犯漏罪工作,高度重視追贓挽損工作,耐心細致釋法說理,得到絕大多數集資參與人的認可,維護了法律權威,維護了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