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揭秘養老詐騙:專盯退休、有閑錢的老年群體,以認干親等方式騙取信任
時間:2022-10-01 11:17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6月17日,最高檢發布6件打擊整治養老詐騙犯罪典型案例,揭示養老詐騙的常見手段。其中包括以親情關懷、溢價回購手段向老年人集資詐騙的許某燕集資詐騙案。
專盯退休、有閑錢老年群體
將低價所購紀念幣渲染成收藏品
最高檢通報的案情顯示,2017年5月,許某燕冒用他人名義,注冊成立博某商貿有限公司,專門以退休、有閑錢的老年群體為對象,組織員工將低價購買的紀念幣、郵票等物品渲染成具有藝術價值、收藏價值的收藏品,誘騙老年群體購買并承諾一年后溢價20%回購。
為騙取老年群體對公司的信任,許某燕等人采取了諸多包裝手段:租賃、裝修經營場所,統一員工著裝,并虛假宣傳公司總部位于北京、全國連鎖經營,產品合法合規,偽裝成正規經營的假象。
頻繁組織公司員工到老年人經常聚集的小區、公園、菜市場等場所,以免費分發雞蛋、洗衣液等方式,配合虛假宣傳,獲取老年人關注并拉近關系。
對有購買可能的老年人,組織公司員工幫助老人打掃衛生、照顧老伴、陪同聊天,甚至以認干親等方式騙取老年人信任。定期組織老年人參加公司的拍賣會交易會,導演拍賣交易公司收藏品的騙局,虛假宣傳早投資早受益、多投資多受益。
為防止老年人的家人發現,許某燕等人在銷售時將所謂收藏品裝入黑色袋子密封,以防光防潮影響回購等理由叮囑老人不得打開。案發時,許某燕共非法吸收資金192萬余元,僅向部分老年人返還本金及收益18萬余元,未兌付本金173萬余元。
2021年3月22日,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許某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許某燕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向老年群體銷售所謂收藏品
承諾到期后溢價回購
對于此案的檢察履職過程,最高檢介紹,2019年5月10日,山東省鄒城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后,以許某燕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9年6月25日,鄒城市公安局商請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研判后認為,許某燕通過發放傳單、舉辦講座、贈送禮品等方式向不特定老年群體公開銷售所謂收藏品,并承諾到期后溢價回購,涉嫌集資詐騙犯罪。遂建議公安機關圍繞經營模式、宣傳方式、資金去向等進行偵查取證,以查明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犯罪。
2019年8月20日,公安機關以許某燕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許某燕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2020年2月18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許某燕提起公訴,并依法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鄒城市人民檢察院在開展認罪認罰工作過程中,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將追贓挽損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督促引導許某燕及其家屬自愿退賠房產一套、汽車一輛,為老年人挽回經濟損失120萬余元。
謹防陌生人親情關懷陷阱
不能輕易將養老錢托付他人
對于該案的典型意義,最高檢介紹,當前,以銷售收藏品等名目騙取老年人錢財的案件增多,有的構成詐騙罪,有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檢察機關在辦案時應當根據刑法規定的兩罪的構成要件準確認定。
通過承諾溢價回購等方式銷售商品,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實際上銷售商品不是主要目的、吸收資金才是主要目的,違反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金融法律規定,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屬于非法集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主要通過虛假宣傳等方式掩蓋商品的真實價值,使購買者陷入物有所值的錯誤認識,并以虛高價格出售獲取非法利益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提到,非法集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退贓退賠,是評價其是否真誠認罪認罰的重要因素之一。檢察機關對涉養老領域非法集資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時,要將追贓挽損工作融入其中,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退贓退賠。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把退贓退賠表現、老年人損失挽回情況等作為從寬幅度的重要因素。
最高檢提示,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需要親情關懷、缺乏投資專業知識等特點,通過噓寒問暖、上門服務等方式發起親情攻勢,騙取老年人的信任,灌輸各種錯誤投資理財、健康養生等觀念,以實現騙取老年人財物的最終目的。
對于這種虛假偽善的親情關懷,老年人要注意識別防范,不能輕易將養老錢托付他人。同時,為人子女,要更多地關心老年人的生活近況,勤聯系、多關注、善提醒,讓老年人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不要讓偽親情成為養老詐騙的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