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如此居家養老服務!市南法院審結數起誘騙老年人非法集資案
時間:2022-10-01 11:17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以養老為名行詐騙之實的犯罪行為層出不窮,養老服務投資養老以房養老等詐騙手段花樣百出,給不少老年人造成了財產損失和精神打擊。近日,市南法院審結了數起誘騙老年人簽訂《居家服務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有力打擊了養老詐騙的囂張氣焰。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青島某健康咨詢有限公司以打造領先的居家服務管家為名義,通過媒體發布廣告、發放傳單、現場授課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某居家養老服務項目。該公司多次組織老年人聯歡、旅游(自費)、參觀養老院等活動,并對外宣傳公司有上萬名員工且已為120多萬名老年人提供了養老服務。在取得老年人信任后,該公司開始向老年人介紹其居家養老服務項目,聲稱其以富足、健康、快樂為目標,將部分養老服務需求統一委托給服務管理平臺。待產生服務需要時,該公司將攜手27大服務平臺提供豐富多樣的商品或服務。該公司憑借此手段,向社會公眾尤其是老年投資者非法集資,造成集資參與人損失人民幣3000多萬元。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業務員等數十名被告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均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上述被告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通過發布廣告、發放傳單、現場授課等公開方式,以高息或服務為誘餌,向不特定人群非法集資,具備《解釋》規定的非法性公開宣傳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大特征,屬于非法集資行為。同時,涉案公司為進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而設立,并以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為主要活動,不應以單位犯罪論處。
【典型意義】
本案是以養老服務為幌子、變相吸收老年人存款的典型案例。部分老年人信息相對閉塞、法律意識較為淡薄,這一特點給了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他們利用金融、信息等技術,盯住老年人這一弱勢群體,打著養老服務等旗號布局設套,給老年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財產及精神損失,嚴重影響著老年人身心健康和家庭和睦,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要堅決依法嚴懲養老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重拳打擊侵害老年人權益的亂象,幫助老年人捂緊錢袋子、守住養老錢,為廣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本文標題:警惕如此居家養老服務!市南法院審結數起誘騙老年人非法集資案
本文出處:http://www.8989728.cn/news/news-quanyi/3207.html
本站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圖片、視頻和文字)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為主,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果涉及侵權請聯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