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以投資溫泉老年公寓等為名,吸收900余人資金超2億!法院判了!
時間:2022-10-01 11:18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公司占地3萬多平方米,
有員工200多名,
具有中高以上職稱技術人員30多名,
擁有國家二級防水資質證書,
系列防水隔熱材料
在全國幾十個省市的建筑單位使用。
這樣的公司總不是戳巴子吧?
但
68歲的李嗲嗲向企業投資20萬,
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
66歲的方嗲嗲投資25萬,
竹籃打水一場空!
……
來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系騰龍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下有四家子公司。另外,董某某投資有老年公寓、商務會所等產業。
2011年2月至2015年7月31日期間,董某某個人出資200萬元加盟長沙市某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意被告人鐘某加盟該公司并成立湘鄉市A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投資公司),由鐘某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被告人馮某某、李某某為業務員。
A投資公司成立后,該公司在車站等地設立廣告牌,印刷宣傳資料,派出業務員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董某某以騰龍公司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創建品牌需要周轉資金為名義,指使業務員先是向熟悉的親戚朋友借款,在產生影響后,一些不具有親友關系的人便主動找到騰龍公司并借款給該公司。
業務員將客戶帶到A投資公司后,將A投資公司的宣傳單以及騰龍科技集團公司的宣傳資料給客戶看,業務員介紹了騰龍公司的前景后,以騰龍公司要擴大生產規模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借款,承諾支付月利息2分至6分為誘餌,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從而促使客戶相信借款給騰龍公司有利可圖且有保障。
2014年6月至9月期間,董某某與他人合伙在寧鄉投資溫泉谷老年公寓等項目時,因資金短缺,便以購買養老服務金銀卡、鉑金卡的形式,吸收了51人的資金。
經查實,董某某以A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寧鄉某溫泉谷老年公寓等作為融資平臺,非法向社會不特定的900余人(其中相當部分為老年人)吸收公眾存款超2.1億元。被告人鐘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5031萬余元;被告人杜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51.7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幫助吸收公眾存款2295萬元;被告人馮某某幫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782.5482萬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所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中,有1500余萬元既沒有用于生產經營,也不能說明資金去向,另外有198.07萬元用于其個人消費支出。
法院判決
湘鄉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鐘某、杜某某、李某某、馮某某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通過訂立廣告牌、散發傳單資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為騰龍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的部分行為系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鐘某、杜某某、李某某、馮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某某、馮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杜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責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鐘某、杜某某、李某某、馮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四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二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的罰金。并分別追繳違法所得。
被告董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湘潭中院提起上訴。湘潭中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根據我國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可以經營吸收公眾存款業務,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則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
只要客觀行為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那么,我們該如何防范非法集資,避免落入陷阱呢?首先,要了解非法集資常用的手法: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等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參觀、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在各媒體發布廣告、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非法集資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有時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規避非法集資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僥幸。天上不會掉餡餅,掉下來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
二要穩健,不要冒險。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還可能是投資騙局,投一次就血本無歸。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豐厚、條件誘人、機會難得、名額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