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拖欠養老院托養費8萬余元,六旬老嫗險被棄養,法院這樣判……
時間:2022-10-01 11:21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61歲的李老太因精神疾病,13年前被家人送至南寧一家養老院養老。其間,一直是其母親趙某支付托養費。2019年下半年趙某過世后,李老太的家人便一直拖欠托養費,后被該養老院告上法院。4月21日,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老太的丈夫陳某某及其女兒陳某支付拖欠托養費8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3000元。
欠養老院8萬余元,六旬老嫗險被棄養
今年61歲的李老太是南寧人,其家人稱,在李老太還是20多歲的時候,下夜班時因受驚嚇后出現精神異常。2009年3月底,丈夫和女兒將李老太送至南寧市家麗怡康馨園養老院安度晚年。雙方簽訂的協議顯示,李老太入院時按二級護理交費,每月交費(護理、床位、伙食費)900元。雙方還約定,因健康需要,李老太自理變更為半自理或其他等級護理時,護理費由變更之日起按規定數額繳納。
李老太在南寧市家麗怡康馨園養老院住了12年,其家人拖欠托養費22個月。受訪者供圖
李老太入住后,一直由其母親趙某按時支付托養費。2019年下半年,李老太的母親過世,自2019年12月,其家人開始拖欠托養費。
因為李老太病癥加重,養老院兩次對李老太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評定老年人能力最終等級為重度失能,護理級別為全護理,自2020年6月起,該養老院將李老太的托養費變更為3200元。
此后,其家人也一直拖欠托養費,2021年9月12日,其家人給李老太轉到另一家養老院。南寧市家麗怡康馨園養老院遂將李老太的丈夫陳某某及女兒陳某告上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托養費8.3萬余元,及違約金2.5萬余元。
家屬稱經濟困難,托養費太高
對該養老院的起訴,陳某某、陳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出具了書面辯解意見。
他們承認因經濟困難拖欠了托養費,但只認可部分費用。對于護理費,他們認為太高了,現在他們給李老太新尋找的養老院護理費只需要每月2280元,而南寧市家麗怡康馨園養老院主張每月的護理費為每月3200元。
而且,該養老院每次上調價格,沒有與他們商議確認,他們只認可護理費為每月2800元。對于拖欠托養費產生的違約金,不予認可。
父女二人違約,被判支付托養費及違約金
法院認為,該案是養老服務合同糾紛,雙方的協議合法有效,對養老院主張的各項費用均有事實依據,法院均予以支持。至于各項費用數額問題,被告主張護理費、藥費等費用過高,未與其溝通協商,但根據查明事實情況來看,該養老院積極聯系被告,被告卻一直采取消極態度,法院不予采信。
宣判現場,李老太的家人未到庭。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王斯攝
該案中既然兩被告與原告達成養老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就應該遵守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而非失去誠信。養老院提供的費用結算單明細已通過微信方式向被告送達,被告在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仍讓李某入住原告處,可視為對各項費用的認可,法院予以確認。關于違約金,雙方約定過高,法院酌定為3000元。4月21日,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主辦該案的張法官說,養老機構與入住老人家屬簽訂的服務合同,不僅要求養老機構應當盡到責任,提高其管理水平、提升護理從業人員素質和護理服務能力,充分保障老人人身、財產安全,也應要求家屬履行支付服務費,多關心、照顧老人的養老需求,特別是精神需求,防止家屬將老人送至養老機構后,不聞不問,更有甚者遺棄老人,從而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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