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入住養老院,深夜摔倒,誰該為此負責?
時間:2022-10-01 11:21 來源: 作者:小通 人瀏覽
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逐漸加重,部分老人為了減輕子女負擔和使自己得到更好的照料,會選擇入住養老機構養老。那么,老人入住養老機構卻不慎摔倒受傷,誰來為此負責?
何先生的母親劉老太已經八十有余,老人家身體硬朗,一人獨居,何先生多番勸導她與自己同住方便照顧,她卻堅決不同意,認為自己完全可以生活自理。誰料某日劉老太出門散步時不小心摔了一跤,自此身體就時好時壞,后來自己一個人自主行動都有些困難。
兒子何先生舊話重提,要母親搬到自己家里,劉老太左思右想卻還是拒絕了兒子。她心里知道,兒子何先生年過半百,雖然頭發烏黑,腰板挺直,看似硬朗,實際上他的身體狀況卻不算太好,照顧他自己一個人還行,照顧其他人就有些吃力。更何況,兒子還要兼顧工作,也不能整天照顧她,如果跟兒子住到一起,不僅自己得不到良好的照料,也會給兒子增加負擔。
深思熟慮之下,劉老太提出去養老院養老。何先生權衡了一下利弊,也覺得母親住養老院是個不錯的選擇。為了讓母親得到悉心照料,何先生多番考察各個養老機構,最終將母親送到了離自己家較近的一個衛生中心老年科室(以下簡稱衛生中心),其實也是看準了衛生中心的醫療條件比較好,利于養老。
因為劉老太之前摔了一跤,身體尚未康復,生活不能自理,何先生便向某護理公司聘請了一名生活陪護人員,進行日常生活陪護。護理標準是一位護工對多名老人的A檔護理,其中包括協助排便等。
同時,何先生作為母親劉老太的代理人與護理公司簽訂了《生活陪護協議》《陪護風險告知書》,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生活陪護協議》中約定被陪護人未招呼陪護人員,自行行動導致的意外(如進行大小便但未叫醒陪護人員協助等活動的)由被陪護人員自行負責。《陪護風險告知書》中亦再次明確了病人請勿自行行動。
辦理好相關手續后,何先生正式將母親安置在此,他時常會在工作之余前來看望,劉老太也很滿意衛生中心的服務,就這樣過了一年多。
某日,何先生正在熟睡,卻接到衛生中心的電話,得知母親在夜里下床上廁所時不慎摔倒,何先生立即前往,送劉老太到醫院檢查。后來,經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老太的摔傷構成九級傷殘。
劉老太與何先生認為,衛生中心和護理公司存在一定過錯,因其未盡到審慎的陪護義務,才導致意外發生,應承擔相關損失。因雙方就醫療費用等無法協商一致,何先生代理母親訴至法院,要求衛生中心和護理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律師費若干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生活陪護協議》和《陪護風險告知書》內容,劉老太、何先生購買的護理服務是一對多陪護,即護工需要護理多名老人,需來回出入病房,并非一對一24小時看護,若劉老太有需求應按鈴通知護工。
事發時,劉老太在口頭呼喚護工,護工未聽清、未到位的情況下,自行下床導致事故發生,即護理公司與衛生中心不存在過錯。事故發生后,工作人員將劉老太扶上床并及時通知家屬送醫治療,處置并無不當,也未延誤劉老太就醫或者使其傷勢加重擴大損失。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劉老太的訴訟請求。劉老太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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