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臺一居民推單元門撞倒八旬老人,法院判決賠償7萬
時間:2022-10-01 11:50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八旬老人韓某某家住豐臺某小區,一日,鄰居陳某推單元門外出時,不慎將正在門外的老人撞倒,導致老人受傷。韓某某遂起訴陳某索賠16萬余元。最終,豐臺法院判決陳某應承擔八成責任,并支付韓某某醫療費等共計七萬余元。
2020年12月,老人韓某某站在自家單元門外門口處,同住一個單元門的陳某走到一層單元門附近時,左手拿手機,右手手提兩袋垃圾,并未觀察單元門外是否有人,便推開單元門,卻不慎將低頭在包中翻找東西的韓某某撞倒。事發后,陳某將韓某某送至醫院就醫。后韓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向其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輪椅)、護理費等共計16萬余元,同時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經法院查明,該小區5號樓2單元單元門開有窗戶,通過窗戶足以觀察到內外情況,該樓物業管理公司在門內外均安裝有攝像頭。不過,該單元門外右側有足夠站立空間以防被單元門撞到,但事發時,韓某某站在單元門前,未站在右側安全位置。
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出單元門時未觀察周邊環境的,推單元門,致使門外的韓某某倒地受傷,所以陳某應當就韓某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韓某某雖然年齡較大,行動較為遲緩,但其在低頭翻找東西時未站在單元門外右側安全位置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根據該案實際,確定陳某承擔80%的責任,韓某某承擔20%的責任。同時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支付韓某某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77162.84元。
承辦法官表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官提示市民,單元門內居民外出時,要注意觀察周邊環境,且推門時,不要太快太用力,避免撞傷他人;單元門外居民進入前,要注意站在安全位置,不要在單元門外逗留太久,避免被單元門撞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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