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菜市停車問題發生口角,最終引發肢體沖突,近日,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原告韓某訴稱,在其治療期間,被告家人預付了9000元后就不聞不問,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想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聯系到被告李某了解情況,李某辯稱事件的起因是原告首先辱罵并動手打被告,被告才自衛還擊原告,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本身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肋骨陳舊性骨折等慢性疾病,其治療以上慢性疾病的醫療費與本案沒有因果關系,應當自行承擔。被告已經支付原告9000元,且因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各執一詞,分歧較大,庭前調解沒有成功。
法院在核查了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司法鑒定書及鑒定費發票等相關證據之后,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12月9日下午16時許,原被告在壽縣壽春鎮北街菜市場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被告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原告送往醫院治療。經壽縣中醫院診斷,原告傷情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右側眼眶內側壁骨折、胸部損傷、右側第8肋骨折。公安機關對被告處以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案原被告因停車問題發生口角,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被告關于原告首先辱罵并動手打被告,被告自衛還擊,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抗辯意見,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鄢桓骖A付的9000元,判決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韓某9485.61元。
本文標題:菜市停車起糾紛,七旬老人被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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