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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養老服務有關政策解讀
浙江省民政廳社會福利與老年服務處
一、法律、法規
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年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十條: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辦法。
二、國務院、部辦文件
一、《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二)基本原則。
堅持保障基本。······加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投入,充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和服務機構在居家養老服務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家庭、個人承擔應盡責任。
注重統籌發展。······統籌發展居家養老、機構養老和其他多種形式的養老,實行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統籌城市和農村養老資源,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衡發展。統籌利用各種資源,促進養老服務與醫療、家政、保險、教育、健身、旅游等相關領域的互動發展。
(三)發展目標。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養老服務產品更加豐富,市場機制不斷完善,養老服務業持續健康發展。
——服務體系更加健全。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緊急救援等養老服務覆蓋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標準的日間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服務設施覆蓋所有城市社區,90%以上的鄉鎮和6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養老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全國社會養老床位數達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張,服務能力幅增強。
二、主要任務
(一)統籌規劃發展城市養老服務設施。
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各地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凡新建城區和新建居住(小)區,要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沒有達到規劃和建設指標要求的,要限期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開辟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挪作他用。
綜合發揮多種設施作用。各地要發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養老服務功能,加強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與社區服務中心(服務站)及社區衛生、文化、體育等設施的功能銜接,提高使用率,發揮綜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運營和管理,提供養老服務。各類具有為老年人服務功能的設施都要向老年人開放。
實施社區無障礙環境改造。各地區要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和規范,推動和扶持老年人家庭無障礙設施的改造,加快推進坡道、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
(二)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網絡。
發展居家養老便捷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業和機構為主體、社區為紐帶、滿足老年人各種服務需求的居家養老服務網絡。要通過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積極培育居家養老服務企業和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等定制服務;力發展家政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規范化、個性化服務。要支持社區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網點,引入社會組織和家政、物業等企業,興辦或運營老年供餐、社區日間照料、老年活動中心等形式多樣的養老服務項目。
發展老年人文體娛樂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社區利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社會場所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并發揮群眾組織和個人積極性。鼓勵專業養老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培訓和指導社區養老服務組織和人員。
發展居家網絡信息服務。地方政府要支持企業和機構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創新居家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老年電子商務,建設居家服務網絡平臺,提供緊急呼叫、家政預約、健康咨詢、物棄購、服務繳費等適合老年人的服務項目。
(四)切實加強農村養老服務。
······依托行政村、較自然村,充分利用農家院等,建設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動站等互助性養老服務設施。農村黨建活動室、衛生室、農家書屋、學校等要支持農村養老服務工作,組織與老年人相關的活動。充分發揮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協會作用,督促家庭成員承擔贍養責任,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志愿服務,解決周圍老年人實際生活困難。
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展家庭服務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0〕 43號) (第94頁)
二、統籌規劃家庭服務業發展
(四)統籌各類業態發展。研究制訂家庭服務業發展指導目錄,明確不同時期發展重點及支持方向。適應人口老齡化和生活節奏加快的趨勢,重點發展家政服務、養老服務、社區照料服務和病患陪護服務等業態,滿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積極發展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和專業化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服務設施的運營,開展多層次的養老服務;鼓勵發展殘疾人居家服務。······
二、全國老齡辦公室、國家發展和員會、教育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建設部、衛生部、人口和計劃生育員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意見 (全國老齡辦發〔2008〕4號)
該文件明確了居家養老服務的重要意義、基本任務、保障措施。
三、省政府文件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11]101號)
(第318頁)
(一)總體要求。
(二)工作目標。到2015年,全省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現全覆蓋,養老服務設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護理型為重點、助養型為輔助、居養型為補充的機構養老服務模式,培育一批規模較的養老服務集團或連鎖服務機構,每百名老年人擁有養老服務床位數達到3張以上,其中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辦養老機構床位占比達到50%以上;省、市、縣(市、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三級組織管理系統和服務網絡不斷健全,養老服務管理實現標準化、規范化。
二、加快發展居家養老服務
(一)著力提升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功能。城鄉社區已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站、“銹老年之家”要通過設施改造、功能提升,轉型升級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或小型養老機構。尚未建有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城鄉社區,要加力度,整合資源,加快建設。到2015年,城市社區實現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全覆蓋,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
(二)鼓勵發展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采取購買服務、項目托、以獎代補等多種形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重點扶持發展一批專業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積極改進居家養老服務方式。依托社區服務信息平臺,對接老年人服務需求和各類社會主體服務供給,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養老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為高齡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費配置“一鍵通”等電子呼叫設備。
四、注重提高養老服務機構的醫療康復服務能力
(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與醫療機構的作。······有條件的地方,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應與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站)加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
五、加強和創新養老服務運行管理
(一)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居家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或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
五、加強和創新養老服務運行管理
(一)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居家接受服務的,其養老服務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企業或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
六、加政策扶持力度
(二)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按每百戶15-20平方米建筑面積落實,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配建標準。新建小區在交付時須配套相應面積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老小區要通過騰退、置換相應房產予以配置。已經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的用房要確定產權,切實保障居家養老服務的開展。鼓勵城鄉社區利用布局調整后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四、省民政廳等省級部門文件
一、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農村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三年推進計劃》的通知(浙民福〔2013〕68號) (第535頁)
一、總體要求
把農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全局,實現重點傾斜和同步發展。通過實施“三年推進計劃”,擴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總量,拓展農村養老服務項目,壯農村養老服務隊伍,提高農村養老服務水平。到2015年,實現三分之一以上的農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其他地方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站的目標任務,農村居家養老服務基本覆蓋。
三、工作任務
(一)加快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設。
按照各地農村社區建設規劃,到“十二五”末,全省要建成1.8萬個以上農村社區。根據省政府浙政發〔2011〕101號文件要求,即全省需建6000個以上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為此,根據11個市的農村社區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人口老齡化程度,按不同比例進行任務分解,努力實現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覆蓋多數村的目標。
照料中心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務、保健康復、休閑娛樂及輔助用房,做到規模適宜、功能完善、安全衛生、運行經濟、標識統一。功能上應具備:老年人口信息登記、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生活照料服務、配餐就餐服務、康復保健服務、文化體育服務及其他志愿服務。服務形式有上門服務、日托服務,有條件的地方也可開展全托服務。配置標準:日托功能,使用面積一般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和專項運營保障經費;全托功能,使用面積一般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和專項運營保障經費。
(二)加快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站建設。暫不具備建照料中心的農村社區(行政村)都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站,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和“銀齡互助”活動。居家養老服務站建筑面積一般在80平方米以上,有1名以上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和運營保障經費,為農村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需求評估、生活照料、休閑娛樂、配餐就餐及其他無償低償服務。老年人口較多的農村社區(行政村)應積極創造條件開辦老年食堂,為居家老人提供配餐、就近用餐以及送餐服務。
三、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的意見(浙民福〔2012〕174號)
(第512頁)
四、規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要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充分考慮方便老年人活動、為老服務的便利性和服務半徑等因素,按每百戶15—20平方米建筑面積標準予以落實,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配建標準。各地可結合實際出臺具體規定。
新建住宅規劃區要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與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檢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型住宅開發項目的養老服務用房宜適當分散布局,小型住宅開發項目可在相鄰附近適當集中配置。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對項目規劃、用地、建設和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監督。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參與交付驗收。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產權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所有,并負責監督管理。
老社區要通過資源整合、購買、租賃、騰退、置換等辦法,予以配置相應面積并符合建設使用標準的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老社區或已經用于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產(使用)權,要根據物業原使用性質明晰產權;產權不明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區)民政局代管。
農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通過布局調整后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新建。
養老服務設施分類及標準
4、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是指社區內建設的既有為社區居家老人提供上門生活照料服務、信息登記、狀況評估、補貼發放,同時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休、托養、康健、活動等功能的專用場所或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符合《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2010〕193號)。配置標準:日托功能,使用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有2名以上的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和專項運營保障經費;全托功能,使用面積500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的專(兼)職管理(服務)人員和專項運營保障經費。
四、浙江省民政廳關于開展養老護理知識技能進家庭進社區活動的通知(浙民福〔2013〕115號)
(第582頁)
二、服務對象與工作目標
養老護理知識技能進家庭的對象為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護理人員。全省每年培訓輔導約20萬人(各市任務詳見附件),通過連續3年努力,到“十二五”末,使全省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護理人員普遍得到一次培訓輔導,失能、半失能老人照護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養老護理知識技能進社區的對象為社區居民。2013年在城市社區先行推開,2014年覆蓋60%的農村社區,到2015年底基本覆蓋全省城鄉社區。通過廣泛宣傳,普及養老護理常識,培植照護文化,營造全社會尊老、愛老、助老的照護氛圍。
(四)活動形式
1.上門輔導。組織養老護理人員培訓基地,包括養老機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為老服務機構中的專業護理人員,上門對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中的護理人員進行輔導。根據照護對象實際,有針對性地傳授照護技能。
2.集中培訓。由經省、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養老護理培訓基地統籌安排,組織社區助老員、居家養老服務中心(站)工作人員、家庭護理人員、老年人協會成員和有需要的老人家屬等,對家庭護理人員進行集中輔導和知識宣講。
3.社區活動。結合“老人節”、“敬老月”、“老年文化藝術周”、孝文化進社區、家庭、學校“三進”等活動,每年在社區舉辦養老護理知識集中講座、現場咨詢活動或養老護理常識展覽等。
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于印發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省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省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為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而設立的專項資金,安排用于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鼓勵發展民辦養老服務機構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新建、改擴建和設備購置補助。包括公辦社會福利(養老)機構,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敬老院,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的新建、改擴建和設備購置補助。
第六條 專項資金分配補助方法
(三)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設施建設項目,根據養老服務任務完成情況,采取以獎代補形式給予補助,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新建并已落實編制、人員、場所及經費的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采取以獎代補形式給予適當補助。
五、標準、規范
一、《居家養老服務與管理規范》
(DB33/T837—2011) (第333頁)
二、關于印發《養老機構入住協議書》和
《養老護理分級標準》的通知
(浙老協字[2009]14號) (第392頁)
三、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建標〔2010〕194號) (第237頁)
四、∠年人建筑設計標準》
(建標〔1999〕131號)(第117頁)
五、《養老機構安全管理》(MZ/T3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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