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發布了當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這一次發布的《辦法》是對2013年《辦法》的全面修訂。新的《辦法》一共7章49條,和舊的《辦法》相比新增了17條內容,修改了29條內容。
《辦法》對養老機構重新進行了界定,明確了養老機構備案的實施細則,提出了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對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應急和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加強了規范。
《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營利性養老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機構。
肖xx表示,這一界定與之前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一是刪除了“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的表述。
二是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主要是為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務的發展方向。
三是概念中增加10張以上床位數的規定。這主要考慮到:第一,規章對養老機構的服務和運營提出了諸多制度性要求,床位數量過低的主體很難達到要求。第二,原《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對養老機構床位數的要求也是“10張以上”,延續相關內容便于有關優惠扶持政策的有序銜接,更好地保持政策連續性。第三,對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并不會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
養老機構不再需要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這一變化是如何產生的呢?
據俞xx介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養老服務領域“放管服”改革的一系列部署,2018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同時建立了備案制度,體現了放權和監管并進的原則。
《辦法》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落實。修訂后的《辦法》設專章共6條對備案辦理予以規定,并與《辦法》的其他部分作了銜接。
俞xx在對此進行解讀時著重強調了兩點:
第一,這里的備案不是審批式或變相審批式備案,而是告知和承諾式備案。通過備案這個形式,舉辦者向主管部門告知舉辦養老機構,并承諾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跟進行政監管。
《辦法》在修訂過程中有一條很重的指導思想就是增加辦理備案的便利程度,減輕舉辦者負擔。隨著電子政務的建設,通過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備案材料將越來越簡化,程序將越來越簡便,簡單說就是要讓舉辦者少跑腿。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時,養老機構對基本安全和服務質量的承諾不能少,這是辦理備案中舉辦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二,要說明的是怎么開展備案。此次《辦法》的修訂,對備案的具體操作規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和規范。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內容。備案的前提是養老機構依法辦理登記,《辦法》明確了什么樣類型的養老機構到哪個部門去進行登記,比如說辦理營利性養老機構,要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登記;辦理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要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二是明確了養老機構備案時間和備案機關。
三是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備案流程,以及備案事項變更的有關內容。對上述內容《辦法》進行了清單式描述。
最后,也對備案信息的公開和部門間的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通過這些舉措減少舉辦者的負擔,實現少跑腿的目的。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養老服務領域簡政放權的重要成果,但是取消設立許可并不是不管了,而是將更多的精力放到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上,可以說監管的要求更多了、監管的難度更大了。
據俞xx介紹,民政部門是養老服務行業主管部門,新修訂的《辦法》對加強民政部門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措施進行了明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強化監管手段。《辦法》明確民政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根據需要以及養老機構違法違規的情形,采取約談了解情況、進入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
第二,保持監管強度。《辦法》要求民政部門對備案機構自備案之日,未備案機構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的現場檢查不少于一次。日常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同時把檢查的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通過上述的方式保持監管的強度。
第三,創新監管方式。一是協同監管,民政部門作為行業管理部門,負有牽頭協調職能,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通報、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并配合做好相關查處工作,形成監管合力。二是信用監管,通過建立信用記錄制度,并與抽查頻次、處罰力度相掛鉤,強化信用監管。三是科技監管,要充分利用信息等技術手段,實現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四是社會監管,要通過聽取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意見,暢通舉報投訴渠道等方式,發揮社會監督促進作用。
對于養老機構來說,安全大如天。
抓好養老機構安全保障,是《辦法》修訂的重點,據李邦華介紹,主要歸納起來是三個方面:
一是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養老機構在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辦法》把這些相關領域的要求納入其中,做了進一步的重申和明確。
二是服務運營安全。《辦法》對養老機構入院評估、簽訂服務協議、服務標準、人員資質、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完善了要求,加強了養老機構服務行為的規范化管理。由于老年人身體特點,容易在服務過程中與養老服務機構發生意外。《辦法》明確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通過實行24小時值班,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三是監管上突出了對安全事項的監管。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將要求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在《辦法》的法律責任中增加了對相關安全事項的處罰內容。
此外,去年底發布的《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強制性國家標準將于2022年1月1日實施,屆時《辦法》也將與這個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銜接,未按照這個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中,養老機構領域取得了決定性的成果,但也暴露出在公共衛生應急能力和其他突發事件應對處置方面的不足。《辦法》及時總結此次疫情防控中的經驗教訓,作出了相應規定。
據李邦華介紹,一是建立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辦法》結合實際,要求養老機構依法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突發事件發生后,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
二是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老年人是新冠疫情的易感人群,養老機構又是人群聚集場所,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實踐和傳染病防治法要求,《辦法》對養老機構傳染病防控提出了明確要求。《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養老機構不接收有傳染疾病的老年人,如果有傳染病疾病應該是治愈之后健康的狀態,才能入住養老機構。
《辦法》主要解決的是在養老機構內發生傳染疾病時怎么辦,以及與《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后期為了落實《辦法》關于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民政部門還將推動制定相關的配套措施,包括加強全國養老機構應急救援機制,讓《辦法》規定落實到位,落實到細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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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養老機構管理系統,養老機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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