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業務管理系統平臺,養老機構業務管理系統方案
為落實中央關于提高養老院服務質量的要求,加快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民政部決定在全國應用“全國養老機構業務管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該系統是解決養老機構發展底數不清、數出多門、監管手段缺乏等“老大難”問題的重要平臺,應用系統對養老機構發展進行監測是促進養老服務業科學決策、科學發展、有效監管的基礎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下大力氣抓好系統的應用。
根據工作需要,民政部首先啟動了系統指標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幾經討論和修改,最終形成了涵蓋機構基本信息、內部管理信息、服務質量信息、安全管理信息、入住對象入住信息、從業人員信息、房屋信息和設施設備信息等8大類146項指標的指標體系,并進行了系統的試用,結合試用情況特別編制本指標說明,對系統中的部分指標作統一解釋,以確保指標填報的準確性和規范性。
填報對象
系統填報對象為各地轄區內所有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無論公辦機構或民營機構、已辦理或未辦理法人登記手續的、已獲得或未獲得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養老機構均在報送范圍內。(出處:《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第一章第三條。)
填報時間
系統填報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 10日;
填報要求
本次填報的動態指標以3月31日為準。
所填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可信。
所有問題須逐項認真填寫,避免遺項漏項。
所填內容須經所轄區域民政部門審核后上報。
指標解釋
(一)機構基本信息(表一)
1、指標1:機構名稱:請填寫完整的機構名稱。
2、指標2:開業時間:指機構正式投入運營、接收老年服務對象的時間。
3、指標6: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位組織機構代碼或三證合一后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出處:《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
4、指標8:養老機構法人性質:指被調查養老機構的法人屬性,其中: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 民事權利能力和 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 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法人: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設立,具備法人條件,經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成立的面向社會直接為國民經濟和社會提供服務,以社會公益為主要目的的 社會組織。
工商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 企業名稱、組織章程、 組織機構、住所等 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 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章)
5、指標9:養老機構興辦主體:指投資建設養老機構的主要部門/組織,多主體建設的以投資額度最多者為興辦主體。
6、指標12:獲取衛生部頒發的許可證:指取得由衛生部頒發、并符合《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相關要求的執業許可證,如《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
(出處:《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衛醫政發〔2011〕21號))
7、指標16:養老機構責任險:指養老機構為強化機構內部管理,降低運營風險,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而購買的相關保險。
(出處:《關于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4〕47號))
8、指標18:各級政府撥款:主要指公辦養老機構年度內由政府財政撥付的人員經費(工資福利支出)、 公用經費(商品和服務支出)、項目支出等分類費用的總和。
(二)機構內部管理信息(表二)
9、指標6:社會工作服務制度:指機構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為入住老年人開展活動策劃、關系調適、矛盾調解、權益維護、心理疏導、臨終關懷等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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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養老機構業務管理系統平臺,養老機構業務管理系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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