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傷、噎食、被推倒受傷因養老院照顧不周、第三人侵權等原因,造成老人人身受損害案件有逐漸攀升趨勢,養老院作為受托方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何承擔侵權責任?8月2日,北京豐臺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糾紛特點進行介紹,呼吁規范養老機構服務,關愛老人晚年健康。(8月4日《北京青年報》)
老年人行動能力弱、自救能力差,容易遭遇意外傷害,加之部分養老機構配套設施不夠完善、服務水平有待提高,導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有發生。為保護自身利益,許多養老院在接收老年人入住時,都會要求家屬簽訂《附加協議》《免責協議》等類似文件,將因行走不穩跌倒等情況導致老人出現傷殘、死亡意外作為免責條款。然而,免責條款并不能成為養老院的尚方寶劍。
《民法典》明確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些養老院通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屬于無效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老人在養老院發生意外,養老院不能因為免責協議而撇清干系,而是要依據法律和事實來劃分責任。具體來說,可以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傷害,養老院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老人自行承擔責任;第二種是因養老院照顧不周、服務不到位等導致老人受到傷害,由養老院承擔責任。第三種是養老院和老人都存在過錯,按各自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涉養老機構服務糾紛案頻發,折射出一些養老機構護理精細度不夠,未盡到相應護理等級的照顧義務。對此,養老機構不能只想著通過免責條款逃避責任,必須明確按照合同履行應有義務,不斷提高服務精細化水平。2020年7月,民政部、中央政法委等六部委出臺《關于規范養老機構服務行為做好服務糾紛處理工作的意見》,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壓實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人文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及培訓,從源頭上消除服務安全風險,最大限度預防糾紛發生。有關部門應加強檢查指導,規范養老機構管理服務行為,切實保障老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購買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對于構建養老服務業風險分擔機制,做好意外事件善后處理具有重要意義。2014年2月,民政部、中國保監會、全國老齡辦就曾聯合印發《關于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不過,目前除了北京等少數省市養老機構責任險基本實現全覆蓋,許多地區還存在盲區和空白。今年4月,廣西民政廳籌措經費640萬元,為全區1214家養老機構統一購買2022—2023年度養老機構責任保險。此舉既幫助養老機構紓難解困,化解管理和運營風險,又有助于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值得其他地方推廣。
本文標題:免責條款不是養老院的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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