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養老機構意外身亡,誰擔責?
時間:2022-10-01 11:21 來源: 作者:小佳 人瀏覽
2021年9月,原告劉某與被告海門某養老機構簽訂《養老機構服務合同》,將其母王某送至被告處接受老年人養護服務。2021年11月的一天,王某從被告處離開,并于當日被發現溺水身亡。
原告認為,母親的死亡與被告未盡到照護義務具有一定因果關系,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于是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被告認為,服務合同第七條載明,如需外出必須報被告批準后由其子女陪護,如私自外出或自身的行為引起的后果由原告方承擔一切責任。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服務合同第七條無效,養老機構失職應承擔責任。對于服務合同第七條,該約定免除了被告的一切責任,否定了原告方的一切救濟權利,屬于規避法律的行為,明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應認定無效。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的安全保障工作,故不能排除被告的失職行為與王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應該認定被告具有一定過錯。最終,經法院調解養老機構自愿補償原告6.5萬元。
法官說法:
該案在處理過程中,充分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視社會倫理評價,保護了老年人的權益,注重實質公平與追求和諧相統一,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相結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但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將老人送至托養機構,法律上并不能免除監護人的職責。子女不能錯誤的認為把老人安置在養老機構就可以一勞永逸,不用再履行探視及其他義務。父老子養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人在托老院中過的雖是群體生活,但最需要的還是親人的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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