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指南》
1.本標準規定了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的基本原則、崗位設置要求、人員配置比例、人員要求、管理要求、評價和持續改進。本標準適用于24小時為老年人提供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
2.標準引用文件的下列文件對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所有注釋日期的引用文件僅適用于注釋日期的版本。本文件適用于所有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表)。DB43/T1438連鎖養老機構管理服務規范。
本文件適用于以下術語和定義。
3.1自理型養老機構居住的自理型養老機構數量達到機構床位數的70%以上,采用獨立或半獨立的家庭方式,有配套的生活護理和護理場所。
3.2中介養老機構入住的中介養老機構數量達到機構床位數的70%以上,采用集中生活方式,提供生活護理、護理等長期護理服務。
3.3中介養老機構入住的中介養老機構數量達到機構床位數的70%以上,提供生活護理、醫療護理、康復服務等長期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
3.4綜合養老機構同時接收自理型老年人、介質型老年人或介質型老年人,沒有同類型老年人入住70%的機構床位,并提供長期護理服務,如生活護理和護理。
4.基本原則。
4.1按需設崗。養老機構應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需要,科學設置內部機構和崗位。
4.2因責任人員。養老機構應根據服務質量的要求,合理配備相關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5.崗位設置要求。
5.1崗位類型養老機構應根據行業特點設置管理、專業技術、技術技能、后勤保障四類崗位。
5.2管理崗位承擔領導職責或管理職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護理管理、老年活動管理、安全管理、餐飲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和培訓管理。
5.3專業技術崗位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醫生、護士、康復專業人員、營養師、老年社會工作者和心理咨詢師。
5.4技術技能崗位技術技能崗位承擔技能操作和護理服務等職責,如養老護理人員崗位。
5.5后勤保障崗位后勤保障崗位承擔后勤保障服務和安全維護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清潔綠化人員、維修人員、安全人員、廚師、司機、警衛和倉庫保管員。
6人員配備比例。
6.1養老機構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醫生、護士、康復專業人員、營養師、老年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同一兼職人員崗位不超過3個。設備要求見表1。
6.2養老機構應配備養老護理人員,為老年人提供直接護理服務的養老護理人員比例不得低于DB43/T1438的要求。
6.3養老機構內部醫療機構人員配備比例應符合國家醫療機構設相關要求。
7.人員要求。
7.1養老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通過相關培訓,具備相應崗位的能力。
7.2養老機構內部部門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定期參加相關培訓。
7.3醫生應持有醫生資格證書和醫生執業證書,護士應持有護士執業證書,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適合其崗位的專業能力。
7.4養老護理人員應接受專業培訓,具備適合其崗位的專業能力,經考核合格后上崗。
7.5養老機構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人員,食品安全人員,消防安全人員應持證上崗。
7.6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崗位資質。
7.7養老機構餐飲服務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護理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每年體檢一次。
8.管理要求。
8.1養老機構應建立適合機構管理的組織結構,設立工作崗位,明確工作要求。建立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的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職責說明書、員工培訓管理制度、員工績效管理制度和員工檔案管理制度。
8.2養老機構應定期開展知識培訓、技能培訓、素質培訓等員工培訓,以滿足不同層次、不同崗位的需要。
8.3養老機構應每季度至少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和檔案整理歸檔一次。8.4養老機構人員配備可根據信息技術和智能設備的應用進行調整。
9評價與持續改進。
9.1養老機構應建立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評價和持續改進機制,明確內部評價機構、人員和職責,制定評價和持續改進計劃,定期進行評價和持續改進,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價。
9.2養老機構應為員工提供暢通的信息反饋渠道,定期聽取員工或相關第三方對崗位設置和人員配置的合理建議,及時響應和反饋收到的投訴和建議。
文章來源:采編網絡。
本文標題:家庭養老床位人員配備(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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