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增加養老服務供給,近日,天津市民政局發布公開征求《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市民可在6月20日至6月30日通過電子郵件反饋意見。
聯系人:市民政局養老服務處袁杰;
聯系電話:23416022郵箱:smzjsfc@tj.gov.cn
《管理辦法》中明確: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在滿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統稱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服務。
天津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01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事業的積極性,規范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運營管理,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天津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養老服務機構內部照料、膳食等分項服務承包、委托、管理等事項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內。
第三條下列養老服務設施原則上實施公建民營:
(一)各級政府作為出資主體興建、改擴建或購置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二)各級政府以土地、房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設,約定期滿后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
(三)新建居?。ㄐ。﹨^按規定配套建設并移交給民政部門的養老服務設施;
(四)新建公辦養老機構。
第四條市級民政部門統籌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公建民營工作,加強政策支持,明確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區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建民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要堅持兜底保障功能,原則上不鼓勵豪華型、高檔次。
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應堅持公益屬性,在滿足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的空巢、留守、失能、殘疾、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統稱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六條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不斷提升服務水平。要承擔養老服務示范引領、標準制定、實訓培訓、品牌推廣、形象宣傳等職能,為老年人提供品質化、專業化、便捷化服務。
第七條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機構要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公建民營前,要依法依規核定國有資產價值和國有資產折舊費用等,要明確產權單位和運營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強化國有資產監管,加強機構運營監督,保持土地、設施等固定資產的國有屬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處置國有資產,不得將國有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
02
組織實施
第八條養老服務設施委托運營前,區級民政部門或經其授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委托方,應制定實施方案,進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論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委托方應當向運營方提供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驗合格證書(驗收備案憑證)等相關安全資料。
第九條新建養老服務設施可在交付前啟動招標或委托程序,以便運營方提前參與養老服務機構設施設計和建設,確保設施設計、施工以及功能布局用于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合理性。
03
運營方確定
第十條區級民政部門或經其授權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確定運營方。
第十一條運營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
(二)具有從事2年以上的專業養老服務管理經驗,3年內無違法違規失信記錄;
(三)具有與運營管理機構規模和服務相適應的服務團隊;
(四)結合各區實際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采用公開招標的,應擬制招標文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向社會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文件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投標人資格要求、風險保證金額度、評分標準及約束性條款等內容,明確投標人應承諾條款,包含但不限于:不得轉讓、轉包,用于兜底保障對象的床位數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條采用其他方式委托運營的,運營方需向委托方提供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規劃發展方案,具體包括:
(一)養老服務機構章程;
(二)運營方案;
(三)管理制度;
(四)管理服務團隊組成;
(五)經費投入使用計劃;
(六)服務保障及接受監管承諾。
委托方收到運營方規劃發展方案后,應邀請相關部門和行業專家,召開會議論證方案可行性并形成報告。委托方不是區民政局的,應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的產權性質應為國家或集體所有,經營(業務)范圍為開展養老服務,服務內容應包括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04
權責關系
第十五條養老服務機構所有權或使用權方為委托方,區民政部門會同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監管方,中標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為運營方。委托方應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設施使用情況、國有資產風險情況進行評估;監管方應每年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運營情況、兜底保障人員床位使用情況進行評估;運營方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經濟、安全、法律等責任。區民政部門可同時做為委托方和監管方。
第十六條合同期限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根據項目規模、實際運營年限、運營方初期投入等具體情況確定,最低不少于3年,最長不超過10年。合同簽訂后,應當將合同文本、運營管理法人信息及有關資料報區民政部門建檔留存。
第十七條委托方可向運營方收取一定數額的風險保證金和設施維護費。
風險保證金由運營方以押金形式向委托方一次性繳納,金額一般不超過委托方固定資產總額的1%,交由委托方管理,主要用于運營方造成的設施設備異常損壞的賠償以及運營方異常退出的風險化解等。合同期限內,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委托方有權使用風險保證金化解風險,合同期滿后,未出現上述異常情況的予以全額退還。
設施維護費應當充分考慮機構可持續發展,根據機構規模、兜底保障對象床位情況、使用年限、機構登記性質、運營方初期投入、運營方適宜的經營回報等因素確定。設施維護費主要用于機構設施修繕改造提升、機構及老年人服務改善等。設施維護費應按財務制度規定專款專用。
對在社區利用公建配套設施開展服務的養老服務機構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租金。
第十八條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關于建立健全天津市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對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實施綜合監管。區人民政府承擔本區養老服務機構綜合監管責任,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要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05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應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收支有據、賬目清楚。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在合同存續期間獲得的財政扶持、獎補資金,應當按照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專賬管理,專款使用。運營方接收兜底保障對象的基本養老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對收住的社會老年人,應本著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要求,合理確定普惠養老服務價格。
第二十條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建設補貼,申請補貼由區民政局組織。所有權方在養老服務設施交付時未達到建設、消防、安全等領域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可由運營方進行改造。
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可享受運營補貼,運營補貼由運營方申請,經評估合格后發放。運營方可按養老服務機構有關政策規定,享受水電氣暖價格優惠和稅費減免等。
第二十一條運營方應當及時向監管方、委托方報告重大情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死亡等可能影響養老機構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嚴格執行《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機構管理、經費投入、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待遇、養老服務質量、公眾評議等內容開展檢查評估,檢查評估結果作為運營方運營情況參考。
06
違約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二條區民政局應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機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門和委托方有權責令運營方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一)未經委托方同意,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擅自變更法定代表人或運營方的;
(二)損毀設施或改變設施用途,無法保障養老服務機構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的;
(三)養老服務評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四)存在虐老欺老、推銷金融產品、開展非法集資、違規亂收費等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醫療和衛生防疫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入住老年人和社會公眾評議不合格的;
(七)違規套取、使用、挪用財政補貼資金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合同有效期內,運營方變更或終止合同的,應與委托方進行協商。變更合同的,一方應當提前30日正式向對方提出請求,在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變更合同書前,應履行原有合同規定。終止合同的,雙方應在60日前向實施備案的民政部門提交終止合同情況報告及入住對象安置方案,經批準后實施。雙方應共同委托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評估,妥善做好資產和賬目交接,向社會公告,防止債權債務糾紛。
07
違約和退出機制
第二十四條各區民政局可依照此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實施前簽訂合同的,按合同約定執行。《關于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辦法的實施意見》(津民發〔2014〕82號)同時廢止。
本文標題:這些老人重點服務!天津擬發布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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