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湖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意見的公告
時間:2022-10-01 10:57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現將《湖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5月13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務中心4號樓湖州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313000);
二、電子郵箱:sfjzfc@huzhou.gov.cn;
三、傳真:0572-2398995。
湖州市司法局
2022年4月14日
湖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
(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服務設施
第三章服務供給
第四章醫康養融合
第五章激勵保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和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縮小城鄉養老服務差距,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內容】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潔、代辦及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生活服務;
(二)體檢、護理、康復、用藥指導、安寧療護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家庭照護技能培訓、康復輔助器具租賃等家庭支持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智能技術推廣運用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六)法律咨詢、法律援助、識騙防騙教育、公證、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
(七)安全指導、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基本原則】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就近便利、科技支撐的原則,構建城鄉一體化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家庭責任】老年人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尊重和關心老年人。
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
鼓勵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專業培訓,幫助老年人學習相關智能技術和服務產品。
倡導老年人開展健康、合理的養老消費。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職責】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將農村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推進建設老年友好型社會;
(二)建立健全與社會養老服務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四)建立養老服務清單制度,完善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政府購買服務等制度;
(五)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調、監督、考核制度;
(六)培育居家養老服務產業,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七)推進居家養老服務數字化、智能化建設;
(八)做好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第六條【部門職責】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推進、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衛生健康與醫療保障工作,推進醫養康養結合。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大數據發展、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工作、體育、統計、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七條【鄉鎮(街道)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負責本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收集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二)建設和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和規范專業機構運營;
(三)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
(五)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六)市、區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記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協助調查收集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收集、處理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
(二)定期探訪高齡、獨居、特殊困難等居家老年人,幫助解決相關問題,做好探訪記錄;
(三)建設和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監督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開展;
(五)組織開展適合居家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愿服務等活動;
(六)教育和引導村(居)民履行贍養、扶養義務,依照法定程序將其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調處家庭養老糾紛;
(七)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九條【社會參與】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或者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引導和規范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社會工作服務、互助服務和志愿服務。
養老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參與養老服務標準制定,規范服務和收費等,推動居家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
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務單位和服務窗口應當保留人工咨詢、現金支付或者協助辦理等服務方式,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第二章服務設施
第十條【設施規劃】市、區縣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應當與醫療機構布局規劃相銜接,并且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編制規劃應當按照就近可及、相對集中、醫養結合的原則,分層分類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優化布局和功能定位,推動構建十五分鐘居家養老服務圈。
鼓勵規劃建設低碳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以安全無障礙、綠色可持續的原則對社區內的實體建筑、戶外空間進行建設或改造,建立低碳節能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標準。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建設要求】新建住宅小區應當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每百戶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并且單處建筑面積不少于三百平方米,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
已建成住宅小區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按照每百戶建筑面積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并且單處建筑面積不少于二百平方米的標準配置;未達到配置標準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置到位。
相鄰住宅小區的配建指標可以集中,統一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農村地區實際需求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鼓勵優先利用現有村莊范圍內空閑宅基地和村集體建設用地,一般每個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處,單處建筑面積不少于三百平方米。有條件的自然村可根據老年人需求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符合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一般設置在建筑地面低層部分,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電梯或者無障礙設施。
第十二條【建成移交與用途管理】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經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移交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接收,并在接收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移交信息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履行監管職責,確保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將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交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拆除。因城鄉建設需要,經依法批準改變用途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積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設、置換。
第十三條【適老化】本市戶籍特殊困難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鼓勵社會力量為老年人家庭提供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
民政部門應當在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和城鄉社區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樓梯的輔助器具,供居家老年人租賃使用。鼓勵社會力量捐贈老年人康復輔助器材。
已經建成住宅小區內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不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支持符合條件的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方便居家老年人出行。
為老年人提供公共信息服務時,應當滿足無障礙信息傳播與交流的需求,推廣應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點的智能信息服務。
第十四條【整合利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利用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促進城鄉社區黨群服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幸福鄰里中心、文化(家園)禮堂等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資源共享,為老年人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提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放所屬場所、設施,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文化、健身、娛樂等服務。鼓勵國有、集體單位將閑置資源優先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調整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城鄉社區配套設施用途時,應當優先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第三章服務供給
第十五條【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向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養老服務:
(一)為特殊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八十周歲以上老年人提供一定標準的免費居家養老服務;
(二)為享受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的年滿八十周歲老年人發放高齡補貼;
(三)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費體檢;
(四)為老年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五)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基本服務。
具體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程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供給狀況,逐步優化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提高服務標準、擴大服務保障對象。
第十六條【能力評估與需求調查】民政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定期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和養老服務供需狀況調查,根據評估、調查結果確定老年人失能失智等級及其服務需求類型,以及可享受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
第十七條【養老服務中心運營】區縣綜合型養老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服務。一般應委托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被委托的專業組織、機構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
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應當根據所服務區域居家老年人的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服務。一般應委托專業組織、機構運營管理。被委托的專業組織、機構按照政府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村(居)民委員會參與監督管理。
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應當設置統一的標識。
第十八條【助餐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老年餐廳、社區食堂等助餐服務場所,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務,建立可抵達每個村(社區)的配送餐服務網絡。鼓勵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或者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居家養老助餐服務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
第十九條【智慧養老】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智慧養老服務平臺,公布基本養老服務項目、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名錄及服務項目、政府養老服務熱線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詢、服務查詢、質量評價等在線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促進智慧養老服務數據共享,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大數據分析,聚焦老年群體共性、剛性養老需求,推進服務的精準供給。
推進養老床位標準化賦碼,依托智能物聯系統精準識別入住老年人,根據需求變化在老年人集聚區動態調整床位配置,并為老年人智能化推薦居住地周邊符合個性需求的養老機構和床位。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智慧養老服務產業,開發智慧養老服務產品,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輔助出行、應急救援等生活照顧相關的智慧養老服務。
探索推進數字技術和設備適老化,逐步推開一鍵呼叫點單預約生命體征監測等適合老年人使用的居家養老數字化服務。
第二十條【其他服務】鼓勵和支持相關服務機構設置家庭養老床位,提供專業化居家養老照護服務。
鼓勵養老機構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延伸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專業化服務。
鼓勵物業、家政等生活服務企業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門照護、定期巡訪、緊急呼叫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農村養老服務】探索建設農村區域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志愿服務、市場化服務等多種服務方式,為農村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優質高效的居家養老服務。探索在山區和區域面積較大、老年人口較為集聚的農村地區,優化布局自然村級設施,擴大居家養老服務圈。
建立全市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完善城鄉一體的公共服務政策,持續提高居家養老服務的均衡發展水平。
支持農村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利用農村剩余勞動力資源,培養農村養老護理人才,開展農村居家養老服務。鼓勵發展農村居民間的養老互助服務。
第二十二條【社區養老共同體】市、區縣人民政府應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鼓勵多方主體參與服務供給,明晰權利責任、構建合作銜接機制,探索打造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行動、數字支撐的社區養老共同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開展社區養老共同體建設試點,以單個或鄰近若干個村(社區)為依托,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為樞紐,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老年人、家庭、志愿者以及社區、醫療機構、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機構等多方主體各司其職、合力協作,提供精準高效多元的養老服務。
第四章醫康養融合
第二十三條【醫康養融合】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居家養老服務與醫療衛生、康復護理的融合發展,建立全周期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完善醫康養一體化服務網絡,為老年人提供多層次的醫療衛生和康復護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指導和督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個人健康檔案,開展健康咨詢、疾病預防、慢性病管理、心理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開展自我保健、急救技能、功能康復等健康指導;
(二)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簽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長處方服務,實施慢性病跟蹤防治管理,優先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門巡診和家庭病床服務;
(三)為老年人提供優先就診和轉診服務;
(四)與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簽約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康復服務;
(五)提高康復、護理床位占比,有條件的增設安寧療護床位并開展相關服務。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藥物供應,完善醫保報銷政策,為老年人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康復護理用藥、居家結算醫療費用等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醫養機構管理與服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推動各級醫院與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等之間的轉診與合作。
支持康復、護理醫療機構和養老機構內設符合資質的醫療機構等將醫療服務延伸至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者老年人家庭。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家庭病床服務管理制度,支持醫療機構為居家高齡、失能失智老人及康復期、終末期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務。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統一部署逐步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醫療護理服務保障。
上門診療、康復、護理和家庭病床等相關費用按照省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第二十六條【康養聯合體】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部門推進康養聯合體建設,探索建立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和家庭有序轉接,能力評估、專業服務和照護政策銜接配套的服務體系。
探索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聯合基層醫療機構,建立鄉鎮(街道)級康養聯合體,為老年人提供專業化康養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康養聯合體,參與康養服務。
第五章激勵保障
第二十七條【資金保障】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百分之五十五以上社會福利事業彩票公益金應當用于發展養老服務,并主要用于居家養老服務。
第二十八條【機構補貼】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機構給予補貼:
(一)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養服務、認知障礙照護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
(二)設置符合條件的家庭養老床位的養老機構和醫養結合機構;
(三)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送餐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助餐配送餐站點;
(四)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五)其他符合補貼條件的機構。
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投保政策性綜合責任保險,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保費補貼。
具體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工作力量保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力量,確定至少一名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人員,配備與轄區內老年人口數量相適應的養老服務工作輔助人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在每個村(社區)配備一名以上助老員,實行培訓后上崗,負責收集老年人信息和服務需求、定期探訪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咨詢等工作。
第三十條【服務人員激勵】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建立養老服務人員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
(一)為長期在家照顧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贍養人、扶養人或者雇用人員,提供護理培訓;
(二)建立養老護理人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和最低工資制度;
(三)定期舉辦養老護理員技能競賽,支持優秀養老護理員參加各級各類評選;
(四)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對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入職獎勵和相關補貼;
(五)鼓勵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從對口幫扶(援助、協作)地區招聘人員從事居家養老服務,并開展專業技能培訓;
(六)鼓勵執業醫師、注冊護士到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多點執業;
(七)支持有專業特長的醫師及專業人員在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范開展疾病預防、營養搭配、中醫調理養生、用藥指導等非診療行為的健康服務。
第三十一條【養老產業支持】支持養老服務產業與健康、旅游、文化、健身休閑、金融等產業融合發展。
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推動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規模化經營、品牌化建設,發展具有特色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二條【志愿服務組織激勵】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發展為居家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志愿服務獎勵、服務積分等激勵制度。倡導建立志愿服務時間銀行。
第三十三條【護理照料假】探索建立子女護理照料假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一定時間的護理照料假,支持其進行護理照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評估與標準】民政部門建立居家養老服務質量評估制度,組織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并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建設補助和運營補貼的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依法制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等相關標準,指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服務。
第三十五條【服務規范】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有關規定開展服務,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應當在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接受有償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訂立服務協議,制定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建立服務檔案。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和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應急管理】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安全及應急管理機制,加強預報、預警和監測工作,保障居家老年人的安全應急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組織制定并實施村(社區)養老服務領域應急管理預案、應急操作手冊及演練,明確居家老年人的應急服務流程。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及應急管理服務規范體系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應急管理知識的宣傳培訓。
第三十七條【監督檢查】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配置和使用情況、政府提供的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示結果。
民政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居家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八條【信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依法歸集和報送居家養老服務相關信用信息。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監督檢查和指導頻次;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實施懲戒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轉致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服務用房擅自拆除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服務主體及從業者侵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對機構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術語解釋】本條例中相關用語解釋: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從事居家養老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包括區縣綜合型養老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農村區域型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村(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站點,以及其他依法提供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機構等。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養老服務的房屋或者場所及其附屬設施。
特殊困難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是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的老年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老年人。
第四十三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標簽:養老金,養老服務,居家養老,養老保險,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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